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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1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547 证券简称:闽福发A 公告编号:2010-038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0年11月26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10年11月25日15:00至2010年11月2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11月26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第六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章高路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76人,代表股份81,992,8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87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3人,代表股份59,304,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21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3人,代表股份22,688,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6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009年11月27日,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9年度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决议有效期为一年。鉴于目前该非公开发行事项尚在中国证监会审理进程之中,为保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公司拟将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至2011年11月25日。除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作前述延长外,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内容不变。

  (1)表决情况:

  同意81,255,1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03%;反对73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8%;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2)表决结果:通过。

  (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继续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全部事宜,授权期限延长一年至2011年11月25日止。授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其中包括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的选择等;

  2、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3、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事宜;

  4、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5、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6、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7、如证券监管部门对增发新股政策有新的规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对本次具体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

  8、授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9、协助公司控股股东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10、本授权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1)表决情况:

  同意81,216,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37%;反对7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68%;弃权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5%。

  (2)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会议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车千里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车千里先生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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