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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2010年11月3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926 证券简称:福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0-04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情况及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经2006年12月6日召开的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始实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760万份,分三期行权(第一、二期各行权40%即304万份,第三期行权20%即152万份),行权价格为9.34 元。

因实施200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及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4.41元,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1,504.8万份,其中第一期601.92万份(未行权)、第二期601.92万份、第三期300.96万份。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规定,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为2009年12月11日至2010年12月10日,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为:“以福星科技2005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08年度净利润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30%,即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1,042.40万元;2008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超过10%;根据《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在2008年绩效考核合格。”

经公司2010年11月22日召开的六届三十五次董事会会议、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可行使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及《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可行使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激励计划》第三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为20人,可行权数额为237.6万股,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姓 名职 务获授期权数量第三期行权数量尚未符合行权条件的数量
谭功炎董事长19839.6
夏木阳董事、副总经理59.411.88
胡朔商董事、财务总监59.411.88
冯东兴董事、董事会秘书59.411.88
张守华董事59.411.88
谭才旺监事会主席59.411.88
涂相华监事(现已离任)59.411.88
张 俊副总经理59.411.88
谭想成副总经理59.411.88
张运华副总经理59.411.88
谭少群福星惠誉董事长、总经理9919.8
谭胜兵福星惠誉项目总经理39.67.92
谭颜平福星惠誉项目总经理39.67.92
涂慧芬福星惠誉监事39.67.92
周谋烈福星惠誉项目总经理39.67.92
陈冲林福星惠誉副总经理、总工程师39.67.92
谭志红福星惠誉副总经理39.67.92
张铁雄福星惠誉常务副总经理39.67.92
姚泽春福星惠誉副总经理39.67.92
刘建荣福星惠誉副总经理39.67.92
张守才已因病去世99————
喻惠平现已不在本公司任职99————
喻小平现已不在本公司任职39.6————
喻砚平现已不在本公司任职39.6————
夏德才现已不在本公司任职39.6————
合 计1,504.8237.6

注:“福星惠誉”为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

其中刘建荣因2001年起一直在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兼项目总经理,刘建荣在公司本次期权的考核期(即2006年至2008年)均在本公司任职,属于公司当时认定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公司在2009年12月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行权时,刘建荣因其专长被借调到福星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属的武汉银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任销售副总经理(具体调出期限为2009年4月至当年12月),其当时正好不在本公司任职,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刘建荣当期(第二期)行权起不到《激励计划》中“充分调动其(激励对象)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激励目的,经审慎研究后,认为其第二个行权期已获授的股票期权(15.84万股)不适宜行权,故刘建荣未参与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其己获授没有行权的期权为当期(第二期)股票期权,按规定注销的也是当期股票期权。刘建荣的第三期期权行权仍可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行权。2010年元月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刘建荣返回公司工作,继续任项目总经理至今。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作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之一,刘建荣在公司股票期权考核期(2006年至2008年)内任职且均考核合格,符合《激励计划》中第六条“所有对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次期权的考核期内任职”的条件,而2009年4月至当年12月被借调到福星集团下属其他公司的情形,应不属于《激励计划》中第六条“授予前主动离职或被辞退”的情况,也不属于《激励计划》中第二十九条“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情况,董事会认为,刘建荣不存在第三期行权应被取消的情形。公司董事会认为,刘建荣本次行权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资格;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可以行权。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己对刘建荣是否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第三期期权行权条件发表了《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可行使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刘建荣先生本次行权符合《激励计划》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备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资格。

喻惠平、喻小平、喻砚平、夏德才因已不在本公司任职,张守才因病死亡,上述五人本期已获授未行权的股票期权63.36(其中第一、二期各102.96万份,三期共计316.8万份不能行权)万份不能行权,故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数量为237.6万股(即{1,504.8-316.8}×20%)。

上述激励对象本次行权数量与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2010年11月23日刊登的《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0-040)公示的情况一致。

第三个行权期237.6万份股票期权行权出资款人民币10,478,160元,已于2010年11月18日前存入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10年11月22日出具了“京都天华验字(2010)第172号”验资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对公司截止2010年11月18日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注册资本的情况进行了审验。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09,979,650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709,979,650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12,355,650元,累计实收资本为人民币元712,355,650元。

公司《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237.6万份股票期权已由公司统一申请行权,行权后对应的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成登记,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行权股份的性质、后续安排及行权股份的上市日期:

本次行权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公司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自愿承诺:自该股份登记之日起自愿锁定6个月。

上述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权后持有的公司股份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锁定,其余的激励对象行权后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不受上述限制。

本次行权股份的上市时间为2010年12月1日。

二、本次行权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股份类型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本次变动后
数量比例(%)数量比例(%)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三、股份总数709,979,6501002,376,000712,355,650100

三、本次行权后公司每股收益的变化

根据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公司2010年1-9月实现净利润350,062,950.64元,以总股本709,979,650 股为基数计算,公司2010年1-9月基本每股收益为0.49元;本次行权后,以行权后总股本712,355,650股为基数计算,在净利润不变的情况下,公司2010 年1-9月基本每股收益没有变化,仍为0.49元。

四、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募集资金已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农行汉川市支行531201040008205),经公司六届三十五次董事会决议,上述募集资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将按相关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使用。

五、备查文件

1、公司六届三十五次董事会决议;

2、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可行使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及《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可行使第三个行权期股票期权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3、本次行权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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