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2010年11月29日上午9:30
2、股权登记日:2010年11月22日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535号莱茵达大厦20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高继胜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44,583,3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5.9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经过逐项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表决通过了《关于华能信托股权受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担保物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11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登载的《关于华能信托股权受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担保物变更的公告》。
表决结果为:244,583,362股同意,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0股反对,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0股弃权,占参加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吕晓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附件)。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