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6,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6%;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0年12月3日。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55,000,000股,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8,500,000股,并于2009年9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 73,500,000 股,目前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40,596,544股。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本公司股东深圳市招商局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紫晨投资有限公司、南京鸿景投资有限公司在公司上市前承诺:“若本公司于2008年12月4日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对于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其成为本公司股东之日(2007年12月3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公司于2008年12月4日之后刊登招股说明书,对于所持本公司股份,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上市流通和转让。”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由招商科技转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承继原招商科技的锁定承诺。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2、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0年12月3日;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东深圳市招商局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紫晨投资有限公司、南京鸿景投资有限公司、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本公司股份6,000,000股全部为IPO前发行限售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0。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6,0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8.16%。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五名机构股东。
4、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 备注 |
1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0 | 2,000,000 | |
2 | 南京鸿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00 | 1,000,000 | 南京鸿景投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办理了工商变更,公司名称变更为南京鸿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3 | 上海紫晨投资有限公司 | 1,000,000 | 1,000,000 | |
4 | 深圳市招商局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 150,000 | 150,000 | |
5 |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三户 | 1,850,000 | 1,850,000 | |
合计 | 6,000,000 | 6,000,000 | |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有宇顺电子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本次实际可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宇顺电子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宇顺电子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