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D00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我要评报 | 我要订报 | 我来提问 | 我来出题 | 我要投稿

返回首页 证券时报网 版面导航 标题导航 新闻检索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2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310 股票简称:东方园林 编号:2010-070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0年11月1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11月30日上午10点在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5号森根国际3B3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数99,324,7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11%。

  2、会议由副董事长唐凯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君合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票99,324,762票,赞成票99,324,762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票99,324,762票,赞成票99,324,762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米兴平、谭津津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版权声明 © 证券时报网 网站版权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