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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2010年12月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488 证券简称:金固股份 编号:2010-007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10年11月1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上刊登了《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5、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11月30日上午9: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富阳市富春街道丰收路28号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固股份"或"公司")

  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金国先生。

  (6)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代表共13人,代表的股份总数62,24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1.8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2,242,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2,242,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2,242,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2,242,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3,242,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5.54%;反对9,000,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4.46%;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2,242,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2,242,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2,242,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62,242,7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二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周剑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 、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 年11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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