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10年11月30日(星期二)下午14:00~16:30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桃园东路1号新桃园酒店(桃园店)16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徐玉锁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67人,代表股份135,681,9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56,800,000股的52.84%。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7人,代表股份118,976,798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256,800,000股的46.33%;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60人,代表股份16,705,125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256,800,000股的6.5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保荐代表人列席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135,556,723股同意,107,100股反对,18,1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
2、逐项审议并获得与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135,557,623股同意,107,100股反对,17,2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135,556,723股同意,107,100股反对,18,1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
(3)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135,556,523股同意,107,100股反对,18,3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
(4)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135,556,523股同意,107,100股反对,18,3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
(5)定价基准日和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135,556,523股同意,107,100股反对,18,3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
(6)限售期
表决结果:135,556,523股同意,107,100股反对,18,3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
(7)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
表决结果:135,556,523股同意,107,100股反对,18,3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
(8)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135,556,523股同意,107,100股反对,18,3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
(9)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表决结果:135,556,523股同意,107,100股反对,18,3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
(10)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135,556,523股同意,107,100股反对,18,3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35,556,523股同意,107,100股反对,18,3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
4、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35,556,523股同意,107,100股反对,18,3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35,556,523股同意,107,100股反对,18,3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135,556,523股同意,107,100股反对,18,3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志刚、邹晓东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