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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2月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082 证券简称:栋梁新材 公告编号:临2010-038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收到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0年9月6日就"涉嫌隐瞒诉讼进展"一事发布澄清公告,近日,本公司收到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诉讼的具体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基本情况: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沈桂荣、曹雅萍于2010年8月20日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9月30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民事判决书》判决单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签署时间:2010年10月11日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八里店镇。

  被告:沈桂荣,男,汉族,1961年8月5日出生,住所:海宁市硖石北路23号。

  被告:曹雅萍,女,汉族,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海宁市硖石北路23号。

  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沈桂荣、曹雅萍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1月1日,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定经销协议一份,由被告沈桂荣作为在海宁、桐乡、海盐地区的经销商。协议就经销铝型材的价格、资金结算、交(提)货地点、纠纷的解决方式等事项做了明确约定。然而被告未按现款购买、钱货两讫的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截止2010年7月30日,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2254951.31元。现原告催讨货款无果,故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2254951.3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根据起诉后被告的付款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1883859.64元。

  三、法院审理及判决情况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沈桂荣、曹雅萍于2010年8月20日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9月30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沈桂荣、曹雅萍应共同支付给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883859.6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清偿;

  二、驳回沈桂荣、曹雅萍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8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840元,由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11元,由被告沈桂荣、曹雅萍负担24929元,由被告沈桂荣、曹雅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仲裁事项外,本公司再无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的结果对公司全年度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湖吴织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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