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增加、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2日上午9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振山主持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人,代表股份86,529,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3%。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逐项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审议通过议案如下:
1、《解聘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同意86,529,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股;议案通过。
⑵、《聘请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同意86,529,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吴杰、钟宇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关于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