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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2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股票代码:600110 股票简称:中科英华 编号:临2010-044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变更部分2010年定向非公开增发募集资金存管银行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0年月11月23日中科英华第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变更部分2010年定向非公开增发募集资金存管银行的议案》并于2010年11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

  董事会授权公司全权办理本次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变更事宜。同时,董事会承诺待新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及保荐机构出具核查意见后,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进展事宜。

  2010年12月1日,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保荐机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原募集资金监管银行签署了《关于解除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的协议》。同时,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和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浙商银行和东莞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同日,原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将其监管帐户中的本公司剩余的全部募集资金本金及利息划转至项目公司在新监管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帐户中。

  12月2日,保荐机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帐户变更事项向公司出具了《关于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4日

  股票代码:600110 股票简称:中科英华 编号:临2010-045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为规范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010年12月1日,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铜箔")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和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电子")与浙商银行和东莞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联合铜箔及青海电子在浙商银行各开设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联合铜箔专户"和"青海电子专户")。联合铜箔专户仅用于"增资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电解铜箔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扩建项目和销售网络建设项目";青海电子专户仅用于"增资青海电子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5,000吨高档电解铜箔工程(二期)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浙商银行向联合铜箔及青海电子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三、联合铜箔及青海电子及浙商银行各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四、东莞证券作为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李捷、郜泽民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东莞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质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联合铜箔及青海电子及浦发银行应当遵守和保障东莞证券的知情权。东莞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莞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照本协议要求通知更换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五、各方约定,联合铜箔从联合铜箔专户中一次支取的资金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从联合铜箔专户中支取的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或5000万元整数倍时,联合铜箔和浙商银行应当于支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东莞证券保荐代表人,并提供有关凭证及说明。青海电子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青海电子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青海电子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莞证券,同时提供青海电子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浙商银行按月向联合铜箔及青海电子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联合铜箔及专户青海电子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人。

  七、联合铜箔及青海电子授权东莞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向银行查询联合铜箔及专户青海电子专户的资料,在保荐代表人提出查询要求时,浙商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联合铜箔及专户青海电子专户的一切资料。

  八、浙商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东莞证券调查联合铜箔及专户青海电子专户情形的,联合铜箔及青海电子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在浙商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九、若东莞证券发现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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