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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0年12月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聚焦打击资本市场内幕交易
呼吁民事赔偿诉讼规则加快出台
制图/官 兵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 薛洪增

  2010年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对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进行了统一部署和安排。要求各地区、各相关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综合防治体系和强大打击合力,抓紧开展一次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的专项检查,查办一批典型案件,震慑犯罪分子。

  11月29日,深圳证监局局长张云东向媒体披露,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已经向上海、广州、深圳三个证监局下放了行政处罚权。张云东局长同时指出,明年深圳证监局将重点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由此可以预见,明年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行为被查处的案件将会增多。随着内幕交易行为被查处案件的增多,有关内幕交易行为人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受理和审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的问题,必将提到议事日程。

  部分地方法院推脱导致诉讼无门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规则提供了依据,随之涌现了一大批相关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如大庆联谊、东方电子、银广夏、杭萧钢构、科龙电器、中捷股份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这对规范证券市场、打击虚假陈述行为,警示和教育违规上市公司,弥补广大投资者因此而遭受的投资损失起到了重要作用。

  不过,由于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法》只规定了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没有规定民事责任,故当时并不具备出台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基础和条件。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内幕交易行为和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作出说明,为投资者向相关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毕竟是我国民商事审判中的一项全新工作,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没有明确的诉讼规则或司法解释可循,故许多地方法院因此不受理这类案件,或者受理后寻找各种理由驳回起诉,导致投资者诉讼无门。

  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迫在眉睫

  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关于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案件的审理问题,当前对于投资人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相关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前置程序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并根据有关管辖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管辖。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该讲话精神,投资者因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遭受损失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后,即使人民法院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受理了这类案件,仍然会因为没有可遵照执行的诉讼审理规则和事实认定依据而无法审理。因为在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审理中,受害人和责任人资格、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系统风险、损失范围、损失计算、行为人免责事由等裁判实质内容的认定,均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有重大区别,很难用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解决后者审理过程中的全部问题。

  目前,随着执法机关查处内幕交易行为力度的加大和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数量的增多,出台证券市场因内幕交易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已迫在眉睫,故笔者强烈呼吁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规则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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