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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2月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交所副总经理徐明:
进一步修订证券法 完善上市退市制度
孙 玉
上交所副总经理 徐明 (肖 波/摄)

  证券时报记者 孙 玉

  本报讯 差异化发行审核机制、明确私募发行条件规定及发行证券转售限制、实现不同市场转板的无缝对接等,将成为未来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证券法的关键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徐明在第一届“上证法治论坛”上表示,未来将从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上市退市制度、债券管理制度、市场创新环境这三方面,扩大证券法的调整范围。

  徐明指出,其一,要修订和完善上市和退市制度。首先应完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区别不同发行品种与发行方式,采取不同发行审核机制,将实质性审核、形式性审核分别规定到证券法中,并为注册式发行方式预留空间,如对私募发行、有担保债券发行等等;其次,要完善私募发行制度,对私募发行进行界定,明确发行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其发行证券转售限制;第三,应完善证券上市条件规定,区分发行条件与上市条件,进一步落实上市审核权,相关的量化指标可由上市规则根据实质情况来确定和调整,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四,建立转板市场,为不同市场间的转板机制预留空间,规定场内、场外市场之间,不同的场内市场之间,以及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的转板条件与程序,实行各层次之间的无缝对接;第五,进一步强化退市制度,细化退市条件,确定差异化退市标准,根据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等不同的特点,确立不同的退市条件,将连续盈利的唯一标准作为主要标准,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情况、重大违法违规情况、股票长期停滞交易和微量交易的情况都作为参考条件。

  其二,要修订和完善债券管理制度,适当简化债券发行条件和程序。徐明指出,目前的公司债券制度与股票制度大致相同,到期还本付息,没有考虑到债券市场波动较小、风险较低、收益稳定等特点,债券是证券市场主要的融资手段,也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方向,可适当放宽证券财务指标,对发行规模实行上限,对私募发行债券、发行有担保债券采取形式审查,一次核准多次发行;第二,应完善债券上市交易制度,目前沪深市场先后有多家公司的债券由于发行人两年亏损而被依照《证券法》规定实行暂停上市,但是这些债券大多是有担保的,发行人连续两年亏损,实际上并不影响债券的还本付息,暂停上市的安排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融资积极性和投资者参与债券交易的信心,应修改这一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规定;第三,实行债券市场监管的统一,将公司债券、非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法律制度纳入证券法的规定中,将债券市场的监管集中统一,避免政出多门、多头监管的资源浪费。

  其三,要完善市场创新环境。徐明表示,这包括:第一,拓展证券法中证券的种类和范围,目前出现的公募理财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中期票据与短期融资券、非公司制企业发行的债券等,本质上是属于证券,境外证券法也明确将其归入证券法调整,列入证券范畴,予以统一监管;第二,调整对“证券衍生品种”的授权立法,将目前的证券衍生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改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规定或由交易所制定规则、报经证券监管机构审批;第三,应为市场创新留下必要的补充规则空间,对一些暂不具备在法律中规定的市场创新事项,可先考虑由业务规则作出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上升到法律层面;第四,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对风险相对较大、专业知识相对较弱的创新产品,要进行投资者适当管理;第五,应对境外企业境内发行上市作出严格规定或者立法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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