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0年1月6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姜红海、马吉锋、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发药业")等侵犯本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该重大诉讼事项基本情况请详见2010年1月20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进展情况:
1、2010年5月22日、7月6日、9月21日、10月15日,本公司分别对该重大诉讼进展情况进行了信息披露,详细情况请详见当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2、2010年12月6日,本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理。
三、其他已披露和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本公司于2007年12月3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新发药业等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目前,该重大诉讼尚无新的进展,有关该重大诉讼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请详见《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司相关重大诉讼及进展公告。
2、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