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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2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0886 证券简称:海南高速 公告编号:2010-035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存在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是。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是否存在补充提案的情况:否。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0 年12月6日;

  (二)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16号高速公路大楼7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温国明先生因公出差,没有主持会议,与会董事推举董事夏亚斌先生主持会议;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224,621,7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审议《关于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同意26,087,7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2 %;反对198,533,9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因议案未取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故议案未获得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涂显亚 万汉荣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涂显亚、万汉荣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0年12月6日召开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10年11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通知。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10年12月6日上午9:00在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16号高速公路大楼7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224,621,72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2.71%。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亦出席了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提交大会审议的《关于参与竞拍土地使用权的方案》未获通过。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涂显亚

  万海荣

  2010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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