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10年度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同业关联授信的提案》,同意给予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3.5亿元,期限一年,由东方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保证人持有的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2.31亿股股权质押、并以保证人所有的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赤峰街21号-A2-2、21号-B、21号-A3-4三处工业用途房地产(房产证号:大房权证开字第A19883、A19884、A19885号、建筑面积合计22373.68平方米)及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编号:大开国用(2005)字第0562号,面积10303平方米)抵押。授信品种为同业拆借,利率随行就市。
● 回避事宜
上述交易为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
● 关联交易影响:
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银行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中国民生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额度低于本公司上年末资本净额的1%,属于一般性关联交易,由本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核批准。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在本公司授信总额占本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0.73%。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10年度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同业关联授信的提案》,同意给予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3.5亿元,期限一年,由东方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保证人持有的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2.31亿股股权质押、并以保证人所有的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赤峰街21号-A2-2、21号-B、21号-A3-4三处工业用途房地产(房产证号:大房权证开字第A19883、A19884、A19885号、建筑面积合计22373.68平方米)及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编号:大开国用(2005)字第0562号,面积10303平方米)抵押。授信品种为同业拆借,利率随行就市。
二、关联方介绍
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76.2%的股权,因此,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行股东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
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人行黑龙江省分行批准,由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黑龙江省唯一一家财务公司。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于1994年2月26日正式成立,初始注册资金人民币1亿元,后经过多次增资,公司注册资本金增至5亿元。2005年申请人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网上成员,核准网上拆借额度3.5亿元。
截止2010年6月底,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11.0469亿元,总负债为5.8547亿元,营业收入1157万元。
三、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给予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3.5亿元,期限一年,由东方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保证人持有的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2.31亿股股权质押、并以保证人所有的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赤峰街21号-A2-2、21号-B、21号-A3-4三处工业用途房地产(房产证号:大房权证开字第A19883、A19884、A19885号、建筑面积合计22373.68平方米)及分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编号:大开国用(2005)字第0562号,面积10303平方米)抵押。授信品种为同业拆借,利率随行就市。
定价政策说明:本次授信利率主要依据市场原则确定,与本公司其他信贷客户执行相同的标准。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对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银行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对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5亿元关联事项符合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相关法规的要求,审批程序符合《中国民生银行章程》、《中国民生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制度规定,交易公允,没有发现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