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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0年12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177 证券简称:御银股份 公告编号: 2010-046号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10年12月8日下午14:30-16: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2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2月7日下午15:00-12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文江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相关文件全文刊登在2010年11月23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5人,代表股份143,541,7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776%。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143,182,1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41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2人,代表股份359,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143,498,0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96%;反对3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74%;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0%。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315,9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7.8476%;反对39,4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9566%;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1958%。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同意143,484,5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02%;反对5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68%;弃权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1%。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302,4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4.0934%;反对52,8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4.6830%;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236%。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控股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43,493,66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665%;反对39,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74%;弃权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1%。其中,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311,5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86.6240%;反对39,4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9566%;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00股),占参与网络投票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419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黄晓莉、刘可昕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盖章的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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