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8 证券简称:久立特材 公告编号:2010-048 |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公告 | |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 61,657,391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0年12月13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和股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196号文核准,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并于2009年12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12,000万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16,000万股。 2010年5月12日,根据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公司2009年末总股本16,000万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1.00元人民币,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本次权益分派后,公司总股本为20,800万股。 二、股东履行限售承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久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周志江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法人股东美欣达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同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蔡兴强、陈培良、李郑周、徐阿敏、张建新、陈巧仙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此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周志江、蔡兴强、陈培良、李郑周、徐阿敏、张建新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三、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对股东违规担保情况 持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的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形。 四、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0年12月13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1,657,39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9.64 %。 3、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持有限售股份数 | 本次解除限售股数 | 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 | 备注 | 1 | 美欣达集团有限公司 | 45,239,999 | 45,239,999 | 45,239,999 | 45,150,000股为冻结股份 | 2 | 深圳市新同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5,200,000 | 5,200,000 | 5,200,000 | |
3 | 蔡兴强 | 2,865,289 | 2,865,289 | 716,322 | 董事、总经理 | 4 | 陈培良 | 3,088,727 | 3,088,727 | 772,182 | 董事、副总经理 | 5 | 李郑周 | 2,852,144 | 2,852,144 | 713,036 | 董事、副总经理 | 6 | 张建新 | 788,611 | 788,611 | 197,153 | 董事、副总经理 | 7 | 徐阿敏 | 972,621 | 972,621 | 243,155 | 副总经理 | 8 | 陈巧仙 | 650,000 | 650,000 | 650,000 | | | 合计 | 61,657,391 | 61,657,391 | 53,731,847 | |
说明:蔡兴强、陈培良、李郑周、张建新为公司董事、高管,徐阿敏为公司现任高管,根据相关规定,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五、股份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股份类型 | 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变动后 | 增加 | 减少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156,000,000 | 7,925,544 | 61,657,391 | 102,268,153 | 1、高管股份 | | 7,925,544 | | 7,925,544 | 2、IPO前发行限售股份 | 156,000,000 | | 61,657,391 | 94,342,609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52,000,000 | 53,731,847 | | 105,731,847 | 三、股份总数 | 208,000,000 | | | 208,000,000 |
六、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并正在执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股票中所做的承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