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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0年12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东光微电 编号:2010-001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0年11月28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发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0年12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际参加董事9人。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做出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沈建平先生全权代表本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环科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宜城氿滨支行、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科园支行及保荐机构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详见信息披露媒体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东光微电 编号:2010-002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486号文核准,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A股)27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6.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2,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1,442,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0,558,000.0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1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0)第1204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募集资金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连同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环科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宜城氿滨支行、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科园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上述三家募集资金存放机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截止 2010 年12月8日,专户余额总计400,558,000.00元,具体明细如下: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环科园支行

  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3601948097001,截止 2010年12月8日,专户余额为200,558,000.00元。该专户用于公司"半导体封装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宜城氿滨支行

  公司在建设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2001616240052501876,截止2010年12月8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00.00元。该专户用于公司"半导体防护功率器件生产线项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科园支行

  公司在农村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202236501201000050525,截止 2010年12月8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00.00元。该专户用于公司"新型功率半导体器件生产线技改项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东海证券,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东海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海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东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海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育贵、张静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海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和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其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东海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东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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