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就自然人高志辉诉自然人乔淑华及本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尔运输公司")公交线路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0年12月3日收到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0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材料。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原因:本公司分别在2007年、2008年及2009年的年报中就自然人高志辉诉自然人乔淑华及康达尔运输公司公交线路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进行了披露。在该案中,自然人高志辉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自然人乔淑华向其支付管理费7,041,551.00元、滞纳金2,958,400.00元,要求康达尔运输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006年6月26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做出(2006)深龙法民初字第38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自然人乔淑华应付自然人高志辉管理费5,334,780.57元、滞纳金2,958,400.00元,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对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乔淑华和康达尔运输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7年6月13日做出(2006)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695号民事裁定,撤销(2006)深龙法民初字第3889号《民事判决书》,将该案发回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审。2008年2月25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2009年2月18日,由于原告高志辉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做出(2008)深龙法民重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告高志辉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2010年9月7日,高志辉再次就与自然人乔淑华及康达尔运输公司公交线路合作经营合同纠纷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高志辉与康达尔运输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和合作经营合同为有效合同。
(2)请求判令乔淑华向高志辉支付未交纳的管理费及代缴费用共计人民币15,449,780.60元。
(3)请求判令乔淑华向高志辉支付滞纳金33,669,524元。
(4)请求判令康达尔运输公司在乔淑华无力清偿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高志辉与乔淑华解除合同。
三、本次诉讼事项涉及到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也未定下具体的开庭时间。
四、截止本公告日止,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目前尚无法预计该项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所造成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将根据规定对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