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增加、变更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10年12月8日(星期三)14:10
2、会议地点:广东省韶关市曲江韶钢松山办公楼北楼五楼中型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刘 意 先生
(董事长余子权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受半数以上董事委托,由董事、总经理刘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人,代表股份60,641.43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郭锦凯、倪洁云律师见证了本次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鉴于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2009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较强的执业能力及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根据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情况,并征得本公司独立董事的同意,公司拟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10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70万元。
表决情况:
同意60,641.4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表决结果: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郭锦凯倪洁云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0年11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韶钢松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