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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2010年12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10-063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2010年12月09日(星期四)下午14:00~15:30

  2、股权登记日:2010年12月02日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中环路55号 信隆公司办公楼301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廖学金先生

  7、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均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五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62,793,0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7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 审议《关于<公司章程修订案>》的议案

  同意该议案的股份数 162,793,025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反对该议案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弃 权 的 股 份 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决议通过了了《关于<公司章程修订案>》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2010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及2010年10月27日的《证券时报》上。

  2、 审议《关于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9月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超出预计金额》的议案

  关联方股东利田发展有限公司代表股份数11238万股(41.93%),宇兴投资有限公司代表股份数19,133,451股(7.14%)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进行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该议案的股份数 31,279,574 股,占出席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

  反对该议案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弃 权 的 股 份 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决议通过了《关于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9月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超出预计金额》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2010年10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2010年10月27日的《证券时报》上。

  3、审议《关于修订<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该议案的股份数 162,793,025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反对该议案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弃 权 的 股 份 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决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议案。同意依《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内容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第四十六条 二、授权内容"就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内容进行修订。

  该议案已经2010年11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2010年11月23日的《证券时报》上。

  4、审议《关于修订〈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该议案的股份数 162,793,025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反对该议案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弃 权 的 股 份 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决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议案。同意依《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内容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条 1、投资决策程序"内容进行修订,增加董事会对董事长直接授权内容。

  该议案已经2010年11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2010年11月23日的《证券时报》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张锡海律师、招嘉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零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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