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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2月1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B)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公告编号:2010-51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㈠召开时间:2010年12月9日上午9:30

  ㈡召开地点: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60号长安科技大楼多媒体会议室

  ㈢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㈣召集人:董事会

  ㈤主持人:张宝林董事

  ㈥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4人,代表股份1,209,214,569股,占总股本的51.99%。其中,内资股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1,124,173,031股,外资股(B股)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85,041,538股,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通过记名投票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租赁哈飞汽车、昌河汽车公司固定资产的议案

  同意股份74,567,274股(其中内资股60,567,640股,外资股13,999,634股),占出席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51.03%;反对股份70,887,604股(其中内资股517,902股,外资股70,369,702股),占出席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48.51%;弃权股份672,202股(其中内资股0股,外资股672,202股),占出席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46%。

  该事项构成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大股东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2、关于与哈飞汽车、昌河汽车公司签订技术许可、技术服务及生产协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同意股份145,471,198股(其中内资股61,085,542股,外资股84,385,656股),占出席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99.55%;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股份655,882股(其中内资股0股,外资股655,882股),占出席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45%。

  该事项构成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大股东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3、关于新增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同意股份145,471,198股(其中内资股61,085,542股,外资股84,385,656股),占出席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99.55%;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股份655,882股(其中内资股0股,外资股655,882股),占出席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45%。

  该事项构成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大股东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股份1,207,034,987股(其中内资股1,124,173,031股,外资股82,861,956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99.82%;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股份2,179,582股(其中内资股0股,外资股2,179,582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0.18%。

  5、关于调增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同意股份145,471,198股(其中内资股61,085,542股,外资股84,385,656股),占出席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99.55%;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股份655,882股(其中内资股0股,外资股655,882股),占出席大会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股份的0.45%。

  该事项构成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大股东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6、关于北京长安汽车公司乘用车建设项目的议案

  同意股份1,208,558,687股(其中内资股1,124,173,031股,外资股84,385,656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99.95%;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股份655,882股(其中内资股0股,外资股655,882股),占出席大会有效表决股份的0.05%。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认为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⒈股东大会决议

  ⒉法律意见书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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