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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2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395 证券简称:双象股份 公告编号:2010-020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12月10日上午9点45分

  2、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锡宅路 双象大酒店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唐炳泉先生

  6、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投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申林平、罗纪钢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7,146,7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5.11%。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申林平、罗纪钢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形成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表决结果如下:

  1.1选举唐炳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赞成票67,146,75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唐炳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选举王春龙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赞成票67,146,75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王春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选举丁加龙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赞成票67,146,75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丁加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选举楼惠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赞成票67,146,75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楼惠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选举田为坤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赞成票67,146,75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田为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选举顾宇霆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赞成票67,146,75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顾宇霆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述非独立董事任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年。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成员,表决结果如下:

  2.1选举余恕莲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票67,146,75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余恕莲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2选举马国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票67,146,75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马国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选举郁崇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票67,146,75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郁崇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独立董事任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年。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了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成员,表决结果如下:

  3.1选举诸国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赞成票67,146,75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诸国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2选举刘安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赞成票67,146,75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刘安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为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年。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申林平、罗纪钢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参加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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