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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2010年12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491 证券简称:通鼎光电 公告编号:2010-010
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证监许可[2010]1287号文批准,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10月11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7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4.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7,1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757.0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人民币89,393.0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14日出具的天衡验字(2010)093号《验资报告》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顺利实施募集资金项目,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010年11月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日,公司连同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八都支行(以下简称"八都农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震泽支行(以下简称:"震泽建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止2010年11月30日,公司八都农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人民币13,360.4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光纤700万芯公里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震泽建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人民币33,612.0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010年11月2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投资年产300万芯公里通信用单模光纤项目并增加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将超额募集资金中的6,755万元划入公司在兴业银行开立的专项账户。2010年12月10日,公司连同华泰证券与兴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兴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09460100100170349。该专户仅用于超募资金中公司年产300万芯公里通信用单模光纤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兴业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华泰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兴业银行应当配合华泰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华泰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成栋、刘惠萍可以随时到兴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兴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兴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华泰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兴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兴业银行按月(每月3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证券。兴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兴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华泰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兴业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兴业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兴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华泰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通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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