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2010 年12 月10 日上午 10 时;
(二)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宜兴经济开发区荆溪北路1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琦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 人,代表股份77,633,7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2 %。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 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赞成77,633,7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2. 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沈琦先生、沈锡强先生、沈馥先生、吴仁铭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陈传明先生、陈良华先生、徐坚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2010 年12 月10 日至2013 年12 月9 日。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沈琦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77,633,7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选举沈锡强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77,633,7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选举沈馥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77,633,7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选举吴仁铭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赞成77,633,7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选举陈传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77,633,7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选举陈良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77,633,7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选举徐坚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赞成77,633,7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秦建军先生、赵毅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杨建军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2010 年12 月10 日至2013 年12 月9 日。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秦建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赞成77,633,7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选举赵毅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赞成77,633,7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 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赞成77,633,7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二)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雅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12 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