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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2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大连港 公告编号:2010-001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及本次发行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近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二七广场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分别在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中国工商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本公司招股书说明书中约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和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而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和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虎、贾晓亮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7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六、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信证券发现本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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