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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2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862   证券简称:银星能源   公告编号:2010-047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出售相关资产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年11月18日,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或"甲方")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了《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出售相关资产的提示性公告》。现将该事项相关进展公告如下:

  2010年12月12日,公司与CONSEN INTERNATIONAL(HONG KONG)LIMITED(中文译名:康吉森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系中国自动化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康吉森(香港)")及COWIN GLOBAL INVESTMENTS CHINA LIMITED(中文译名:科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系科文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科文投资(中国)")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CONSEN INTERNATIONAL(HONG KONG) LIMITED与COWIN GLOBAL INVESTMENTS CHINA LIMITED之合营合同补充协议》;同日,公司与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或"吴忠仪表")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非流动资产转让合同》、《流动资产转让及债务承接合同》、《专有技术转让合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注册商标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转让公司持有的宁夏朗盛铸造有限公司、宁夏吴忠仪表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金子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股权)。

  一、公司与康吉森(香港)、科文投资(中国)签署的合营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营合同》第7.1.1条变更为:"在合营企业成立后一年内,甲方应与合营企业签订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根据该等合同,甲方将其拥有的与自动化仪表业务有关的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给合营企业,同时,甲方将其拥有的与自动化仪表业务有关的商标按照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前述商标以2010年7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评估后的评估值转让给合营企业。上述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文本样本(包括专有技术转让协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商标转让合同)为本合同的附件二。合营各方已确认上述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文本样本,非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和修改。合营各方应促使合营企业按照本条的规定与甲方签署上述知识产权转让合同"。

  (二)《合营合同》第7.2.1条变更为:"在合营企业成立后一年内,甲方与合营企业签订《非流动资产转让合同》,并根据《非流动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将包括投资性房地产、建筑物、设备、在建工程在内的非流动资产转让给合营企业。《非流动资产转让合同》文本样本为本合同的附件三,《非流动资产转让合同》规定的所转让资产的具体内容参见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国众联评报字[2010]第3-044号《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拟收购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和负债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本合同的附件四)合营各方已确认《非流动资产转让合同》文本样本,非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和修改。合营各方应促使合营企业按照本条的规定与甲方签署上述《非流动资产转让合同》。"

  (三)《合营合同》7.2.2条变更为"如果上述《非流动资产转让合同》中所指的资产未能按照《非流动资产转让合同》的规定完成转让,仍保留在甲方,且该等资产转让的未能完成并非由于乙方和/或丙方原因造成,则对于该等因未能完成转让而仍保留在甲方的资产,甲方应无偿提供给合营企业使用且不得转让与第三方,直至转让给合营企业为止,合营各方或甲方与合营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合营企业因该等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支出由合营企业承担,合营各方应促使合营企业及时足额承担该项支出"。

  (四)《合营合同》7.2.3条变更为"在合营企业成立后一年内,甲方应与合营企业签订《流动资产转让及债务承接合同》,该合同项下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范围见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国众联评报字[2010]第3-044号《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拟收购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和负债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以上《流动资产转让及债务承接合同》文本样本为本合同的附件五。合营各方应促使合营企业按照本条的规定与甲方签署上述《流动资产转让及债务承接合同》。"

  (五)《合营合同》7.3.1条变更为"在合营企业成立后一年内,甲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合营企业签订关于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其持有的宁夏朗盛铸造有限公司、宁夏吴忠仪表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金子自动化有限公司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按《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转让该股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宁夏朗盛铸造有限公司、宁夏吴忠仪表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金子自动化有限公司三公司股权转让的价格为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国众联评报字[2010]第3-044号《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拟收购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和负债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值。"

  (六)《合营合同》第8.1.1条变更为:"甲方在此承诺,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自上述《知识产权转让合同》、《非流动资产转让合同》、《流动资产转让及债务承接合同》及与宁夏朗盛铸造有限公司、宁夏吴忠仪表上海有限公司、上海金子自动化有限公司股权有关的《股权转让协议》项下各项资产/股权根据该等合同及协议的规定转让给合营企业及《流动资产转让及债务承接合同》项下负债根据该合同及协议的规定由合营企业承担之日,甲方将不再从事与自动化仪表业务相同或相竞争的业务;本合同所指的自动化仪表业务是指:工业自动化仪表、调节阀、球阀、碟阀、特种阀及其附件、配件的设计、制造、销售及检修服务"。

  (七)《合营合同》第9.1.7条变更为:"甲方保证根据本合同7.1.1约定的转让的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甲方拥有的与自动化业务有关的全部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甲方保证根据本合同7.1.1约定的转让给合营企业的注册商标是甲方拥有的与自动化仪表业务有关的全部商标"。

  (八)本合营合同补充协议附件A《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文本样本(包括专有技术转让协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商标转让合同)取代合营合同附件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文本样本;本合营合同补充协议附件B《非流动资产转让合同》文本样本取代合营合同附件三《非流动资产转让合同》文本样本;本合营合同补充协议附件C《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拟收购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和负债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取代合营合同附件四关于《非流动资产收购合同》中的《资产评估报告》;本合营合同补充协议附件D《流动资产转让及债务承接合同》文本样本取代合营合同附件五《流动资产转让及债务承接合同》文本样本;

  (九)本合营合同补充协议及其附件构成《合营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营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十)本合营合同补充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章之日起生效,涉及政府行政审批的,在审批后生效。

  二、公司与合营企业签署的《非流动资产转让合同》、《流动资产转让及债务承接合同》、《专有技术转让合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注册商标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一)成交金额:上述合同的总成交金额以深圳市天健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国众联评报字[2010]第3-044号《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拟收购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和负债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值22,868.66万元人民币加公司应向吴忠仪表收取的有关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增值税1,254.74万元人民币合计24,123.40万元人民币为准;

  (二)支付方式:现金;

  (三)支付期限:在上述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吴忠仪表应向公司支付转让价款的55%,即13,268万元人民币;公司向吴忠仪表交割或交接完成全部收购资产后两个月内,吴忠仪表应向公司支付转让价款的45%,即10,855.40万元人民币;

  (四)合同的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本合同成立,经双方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生效。如需政府行政审批的,在双方签字盖章,双方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并取得相关政府审批后生效。

  通过对吴忠仪表财力的分析,董事会认为吴忠仪表具备支付转让价款的能力,该等款项无法收回的或有风险较小。

  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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