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持股结构变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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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持股结构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0年?12月13日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股东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优尼科长江有限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的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一峰女士、周汉平先生为简化持股结构,对原有持股结构进行了变动;由原来分别持有FBC投资有限公司60%、40%的股权,变动为分别持有优尼科长江有限公司和马森企业有限公司60%、40%的股权。本次变动分别于2010年12月7日、10日完成登记变更手续。
本次变更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控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不涉及要约收购事项。具体参见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2月13日
证券代码:002221 证券简称:东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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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东华能源
股票代码:002221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优尼科长江有限公司、周一峰女士、周汉平先生
执行董事:周一峰女士、周汉平先生
通讯地址:香港中环美国银行大厦8层
联系电话:0085225245548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结构变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0年12月13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优尼科长江有限公司、周一峰女士、周汉平先生
东华能源、发行人 指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股份持股结构变动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报告(书) 指 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周一峰女士和周汉平先生(父女关系)本次持股变动前通过FBC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1786万股,占53.09%。变动前持股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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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公司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东华能源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外,未持有、控制其它任何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简化持股结构。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实际控制人周一峰女士和周汉平先生(父女关系)原通过FBC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1786万股,占53.09%,分别持有60%和40%。为简化持股结构,实际控制人同比例直接持有优尼科长江有限公司和马森企业有限公司60%和40%的股权。
此次持股结构变动后,FBC投资有限公司不再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此次持股结构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优尼科长江有限公司及其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周一峰女士和周汉平先生及其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化。
一、具体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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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动后持股结构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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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东华能源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东华能源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未有买卖、减持东华能源股票情形发生。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董事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优尼科长江有限公司、周一峰女士、周汉平先生
签署日期:2010年12月13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股权变更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通知函。
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办公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