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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一篇  下一篇 4   2010年12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10-073债券代码:112019 债券简称:09宜化债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公司债券2010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09年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2010年付息的最后交易日为2010年12月15日,付息债权登记日和除息日为2010年12月16日。凡在2010年12月15日前(含当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根据其在2010年12月16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数量,享有获得本次付息的权利。2010年12月16日后(含当日)买入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获得本次付息的权利。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将于2010年12月17日支付2009年12月17日至2010年12月16日的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9年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9宜化债

  3、债券代码:112019

  4、发行总额:人民币7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10年(第3年和第6年附设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5.75%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本期公司债券的起息日为公司债券的发行首日,即2009年12月17日。公司债券的利息自起息日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2010年至2019年间每年的12月17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本期公司债券的到期日为2019年12月17日,到期支付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本期公司债券的付息和本金兑付工作按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9、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09年12月17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12月17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10、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1、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0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09年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75%。本次付息每手(面值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7.5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6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1.75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派息款到帐日

  1、债权登记日:2010年12月16日;

  2、除息日:2010年12月16日;

  3、派息款到帐日:2010年12月1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债券本次付息的对象为截止2010年12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全体持有人(界定标准参见本公告最前面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派息款到帐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注: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1、发行人: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远华

  办公地址: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52号

  联系人:强炜、鲁丹

  电 话:0717-6442268

  传 真:0717-8868101

  邮政编码:443000

  2、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5楼

  联 系 人:朱振

  联系电话:0755-82493606

  传 真:0755-82492077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22楼

  联系人:车军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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