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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0年12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508 证券简称:老板电器 公告编号:2010-002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512号文《关于核准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发行价格为24.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6,000万元,扣除支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的承销及保荐等费用5,220万元,募集资金到账金额为90,780万元,另扣除其他发行费用513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90,267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5日出具的中瑞岳华验字(2010)第29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分别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这四个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和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主要为: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四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

  1.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304068360018010086782,截止 2010 年11月1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0,000万元(大写:肆亿圆)。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100万台厨房电器生产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7,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1月18日,其中27,000万元期限12个月,5,000万元期限6个月,5,000万元期限3个月。

  2.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7108997300120109011478,截止2010年11月18日,专户余额为7,990万元(大写:柒仟玖佰玖拾万圆)。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新增15万台吸油烟机技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7,49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1月22日,其中6,600万元期限12个月,890万元期限6个月。

  3.公司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账号为95200154500000377,截止 2010年11月18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3,900万元(大写:叁仟玖佰万圆)。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5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1月22日,其中3,000万元期限12个月,500万元期限3个月。

  4.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1050122000081618,截止2010年11月18日,专户余额为38,377万元(大写:叁亿捌仟叁佰柒拾柒万圆)。该专户仅用于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他途。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8,35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1月22日,其中38,350万元期限12个月。

  二、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英娜、樊倩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次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信证券,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时,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公司及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国信证券、专户开户银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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