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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4   2010年12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10临-26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受理日期:2010年3月29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次判决书收到时间:2010年12月10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7年6月12日,武汉楚都与四川美丽星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丽星公司")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美丽星公司拟租赁或购买"闽东国际城"3号楼B单元第五至二十七层和A单元第五层的房屋用于开办酒店,并约定此部分全部房屋按均价5100元/平方米对外销售,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楚都公司不得擅自更改销售均价,房屋销售款项全部归楚都公司所有和直接收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相互协调配合,销售中均价不得超出或低于5100元/平方米。销售期限届满后,未能销售的剩余房屋由美丽星公司按均价5100元/平方米全部购买。2007年6月27日,楚都公司与美丽星签订《补充协议》,就楚都公司增售两块地方给美丽星公司(价格仍为5100元/平方米)作为酒店大堂补充及其他问题作出补充约定。2007年7月9日,楚都公司与美丽星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二)》,将签订的有关"闽东国际城3号楼"所有协议书及其附件的生效日期定为2007年7月9日。2007年7月10日至11日,美丽星公司向楚都公司共支付履约保证金500万元。

  2007年9月4日,武汉楚都与美丽星公司、毕优特公司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书,约定美丽星公司与楚都公司签订的上述《协议书》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中由美丽星公司应享有的全部权利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整体转让给毕优特公司。2007年9月5日,楚都公司与毕优特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三)》,对又增加两处房屋给毕优特公司租赁或购买(付款方式和对外销售方式、销售期限均按原协议执行)以及其他问题予以补充约定。2007年10月12日,楚都公司与毕优特公司签订第五份《补充协议》,根据毕优特公司要求,在约定房产范围以外再增加两处房屋给其租赁或购买,另外就房屋内部结构改动等事项予以补充约定。

  上述协议签订后,毕优特公司对"闽东国际城3号楼"的样板房进行了修建和装饰,支付的相关费用共计693123.10元,同时,在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就协商"闽东国际城3号楼"销售方案的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联系,未能制定出销售方案。销售期届满后,虽经多次催告,毕优特公司仍未按照约定购买未售房产,楚都公司认为毕优特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为此,2010年3月26日,楚都公司就其与毕优特合同纠纷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楚都公司与毕优特公司于2007年6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及五份补充协议;2、楚都公司有权没收毕优特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并由毕优特公司向楚都公司赔偿损失1782.03万元直至合同解除之日; 3、毕优特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于2010年6月1日由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0年12月6日楚都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武民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

  (二)诉讼各方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

  代理人:李 涛,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艳楼,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毕优特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人:何新权,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 娜,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诉讼请求

  楚都公司要求判令:

  1、解除楚都公司与毕优特公司于2007年6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及五份补充协议;

  2、楚都公司有权没收毕优特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并判令毕优特公司向楚都公司赔偿损失1782.03万元;

  3、毕优特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毕优特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1、楚都公司继续履行双方于2007年6月12日签订的《协议书》及五份补充协议,将合同项下的房屋对外进行销售或按协议约定由毕优特公司购买;2、楚都公司赔偿毕优特公司直接经济损失1054679.10元;3、楚都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向毕优特公司交房,应付违约金91.25万元;4、楚都公司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造成毕优特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1728万元;5、楚都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

  楚都公司于12月6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武民商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武汉毕优特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2007年6月12日《协议书》以及2007年6月27日、7月9日、9月4日、9月5日、10月12日《补充协议》予以解除;

  2、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毕优特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5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07年7月12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毕优特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样板房装修损失费648887.50元;

  4、驳回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武汉毕优特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1131元,由武汉楚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67424元,由武汉毕优特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至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未知对方当事人是否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因此,本次判决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

  六、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10]武民商初字第73号)。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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