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200770 证券简称:*ST武锅B 公告编号:2010-046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年12月13日,本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10】鲁商初字第13号、第1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将此次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或仲裁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一: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
被告二:邹平高新铝电有限公司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2006年5月26日,本公司与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06D010号"的《8×240T/H高温高压煤粉锅炉供货合同》,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本公司按照约定向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交付了前六台锅炉设备,并按该公司的要求暂停最后两台锅炉生产至今。但该公司一直拖欠本公司合同款3,270万元,经本公司多次催收,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就上述欠款仍迟迟不于支付。2010年3月,本公司与两被告三方曾签订《合同转让协议》,本公司同意被告一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被告二邹平高新铝电有限公司,两被告就合同中的义务对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0年11月,本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偿还本公司合同款共计3,270万元;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金共计9,676.79万元;承担因终止最后两台锅炉的生产给本公司造成的损失1,300万元。本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合同、催款通知等相关证据。
该案于2010年12月7日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案件二:2006年2月16日,本公司与滨州魏桥热电有限公司(后其名称变更为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06D004号"的《8×240T/H高温高压煤粉锅炉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本公司按照约定于2008年底向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交付完8台锅炉设备,但该公司一直长期拖欠本公司合同款,直至2010年10月才支付完毕。2010年3月,本公司与两被告三方签订《合同转让协议》,本公司同意被告一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将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被告二邹平高新铝电有限公司,两被告就合同中的义务对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0年11月,本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承担迟延付款的违约金共计5,150.98万元。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合同、催款通知等相关证据。
该案于2010年12月7日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案件一将于2011年1月17日开庭审理。
案件二将于2011年1月17日开庭审理。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2010】鲁商初字第13号、第14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2010】鲁商初字第13号、第14号《开庭传票》;
3、《起诉状》。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200770 证券简称:*ST武锅B 公告编号:2010-047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0年12月13日,本公司收到三份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0滨中商初字第23号,2010滨中商初字第24号,2010滨中商初字第25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公司将三案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前期披露
案件一:
原告: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2007年6月26日与被告签订了2007D012号煤粉锅炉供货合同,并向被告支付了1,000万元的定金,但被告未依照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锅炉生产成本增加,需执行新的市场价格为由,提出在双方未能协商新的合同价格前拒绝供货,至今被告一台锅炉也未交付。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2007D012号煤粉锅炉供货合同;
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00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二:
原告: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2007年2月6日与被告签订了2007D003号煤粉锅炉供货合同,原告分别于2007年3月25日,2007年5月15日支付了合同下四台锅炉的定金,共计5,160万元,但被告没有完全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至今被告仅交付一台锅炉,其余三台锅炉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锅炉生产成本增加,需执行新的市场价格为由,提出在双方未能协商新的合同价格前拒绝供货。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2007D003号煤粉锅炉供货合同;
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99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三:
原告:邹平高新铝电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2006年5月24日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魏桥铝电")与被告签订了2006D010号煤粉锅炉供货合同,魏桥铝电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八台锅炉的定金520万元,但被告没有完全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虽经魏桥铝电多次催要,被告以魏桥铝电必须支付合同以外的仓储费等费用作为继续供货的先决条件,否则拒绝继续供货,该合同所包含的7#、8#号两台锅炉至今未交付。2010年3月23日,原告与魏桥铝电、被告三方签订合同转让协议,将魏桥铝电在2006D010号煤粉锅炉供货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于原告。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2006D010号煤粉锅炉供货合同;
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26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公司已于2010年7月14日在《证券时报》、《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2010-026
针对上述三案的基本情况,本公司于2010年7月26日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三份《管辖异议申请》,认为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二、本案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1、案号:2010滨中商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案号:2010滨中商初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3、案号:2010滨中商初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针对上述三份裁定,本公司将在法定期限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本次公告前无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裁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取决于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0滨中商初字第23号,2010滨中商初字第24号,2010滨中商初字第25号)。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