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关于转让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未获通过
● 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15日在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投票的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股份64,569,574股,占公司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3.29%。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东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转让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夏西洋恒力集团有限公司、高小平回避表决。
同意77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反对0票,弃权8,500,00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该议案经审议未获通过。
(二)《取消为宁夏恒力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房开发贷款担保的议案》
公司决定取消为盛泰房地产提供的5000万元住房开发贷款担保。
同意64,569,574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经审议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庆国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宁夏兴业律师事务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宁夏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
二Ο一Ο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