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和《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豫科[2008]115号)有关规定,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0年11月23日联合发布《关于认定河南省2010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豫科[2010]154号),认定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巩义市恒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74家企业为河南省2010年度第一批(总第八批)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相关规定,巩义市恒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将自2010年起连续三年内享受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巩义市恒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将尽快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手续,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