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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治理四阶段 2010-12-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中国的公司治理发端于国有企业改革,在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逐步发展,并随着上市公司群体的发展壮大而不断完善,迄今已走过30余年的历程,其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8—1983年) 这一阶段主要以向企业“放权让利”为特征。1979年,国务院陆续颁布了改革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的规定,调整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扩大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手段由直接的行政计划手段控制转变为以直接控制为主、增加经济手段调节为辅的办法。 第二阶段(1984—1992年)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国有企业的“利润上缴”分配形式转变为“利税分流”,并形成国有企业的“厂长责任制”。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1994年7月,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赋予国有企业14项经营自主权,加快了国有企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步伐。 第三阶段(1993—2003年) 在这一阶段,国有企业开始了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1993年12月,《公司法》颁布,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持,也奠定了中国目前公司治理机制的基本框架。2002年初,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第四阶段(2004年至今) 2004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资本市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2005年4月,中国证监会启动了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使国有股、法人股、流通股利益分置以及价格分置的问题不复存在。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同时实施。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为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留下空间,完善了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游 石 整理)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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