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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贵糖股份 证券代码:000833 公告编号:2010-025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2010-12-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6年10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上发布了编号为2006-019号的《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公告了再审申请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南宁办")与被申请人本公司、二审被上诉人贵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贵港国资委")、二审被上诉人贵港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贵港经委")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之间的诉讼事项。2007年3月1日在《证券时报》上发布了编号为2007-005号的《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公告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桂民再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2)桂民二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即:一、维持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贵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注:驳回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要求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原红旗纸厂尚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二、变更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贵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原贵港市红旗纸厂尚欠东方公司南宁办借款本金2659117.55美元及利息(利息包括逾期贷款的利息;至2001年3月20日欠息为1213755.48美元,以本金2659117.55美元为基数从2001年3月21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贵港经贸委负责清理原红旗纸厂财产偿还上述借款本息;三、变更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贵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贵港国资局在接收红旗纸厂财产范围内偿付红旗纸厂在本案的借款本息。 近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监字第116-2号《民事裁定书》(本公司在2010年12月15日收到该裁定书),裁定如下:"申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与被申诉人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贵港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贵港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贵港市经济委员会(原贵港经济贸易委员会)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6)桂民再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案尚未开庭,就此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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