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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80 证券简称:潍柴重机 公告编号: 2010-30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12-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12月16日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2010年12月16日9:30—11:30,13:00—15:00。 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时间: 2010年12月15日15:00—2010年12月16日15:00。 3、现场会议地点:山东潍坊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授权代表,下同)共 81人,代表股份数1434865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968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数14096.5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9人,代表股份数25210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131%。 公司副董事长刘会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彤彤先生、吕丛剑先生出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现场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3、议案4均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具体表决情况详见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情况一览表,如下: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四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陆彤彤、吕丛剑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本次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4、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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