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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0-12-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0-039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10年11月22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10年12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议: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参股设立重庆盛镁镁业有限公司的议案》:具体内容另行公告。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续贷流动资金的议案》。

  董事会审议同意:公司适时向金融机构续贷5.4亿元的流动资金,期限36个月(自签订贷款合同之日起计算)。并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办理相关事宜。

  三、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张创奇、钟景明、何季麟、李彬、梁博益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12月18日《证券时报》公司2010-040号公告。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聘任代新年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自董事会通过起生效至2011年4月17日。代新年先生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17日

  代新年先生简历

  代新年先生,汉族,1970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历任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教育部负责人、人事教育部主任、证券部副主任兼综合部副主任、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发展部副主任等职。现任本公司证券部副主任。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0-040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受让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受让公司第一大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青山路西建设街北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受让土地使用权的目的是解决公司项目和生产经营中所需土地问题,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进一步减少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况

  1、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四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于2010年12月1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受让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受让公司第一大股东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拥有的位于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青山路西建设街北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集团公司持有公司45.32%股权,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一致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在本公司四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张创奇先生、钟景明先生、何季麟先生、李彬先生、梁博益先生对本项议案执行了回避表决,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其余4名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符合本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公司3名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公司名称: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冶金路

  法定代表人:张创奇

  注册资本:230000万元

  经营性质:有限责任

  经营业务范围:有色及稀有金属冶炼、加工,电子元器件制造,化工产品(不含专营),特种新材料、镁合金、电池能源材料、微合金炉料、多晶硅的生产、销售,新材料技术开发,建筑安装,轻钢结构制作和安装,机械加工及非标制作,商贸进出口业务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集团公司拥有的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青山路西建设街北的一宗土地使用权,即石国用(2008)第52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面积134,65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均为出让,使用期限至2050 年11 月9 日。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次交易的一宗土地位于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青山路西建设街北,面积为:134,650平方米(最终以测量结果为准)。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意见》,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为168元/平方米,按上述面积和价格计算的土地出让金为2262万元,最终成交金额以双方签订《石嘴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为准。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的目的是为解决公司项目和生产经营中所需土地问题,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进一步减少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土地受让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土地使用权受让交易所涉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的目的是为解决公司项目和生产经营中所需土地问题,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进一步减少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受让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同意双方签订《石嘴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四届二十三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签署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17日

  独立董事对受让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二十三次董事会会议于2010年12月1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事前认真审议了相关议案。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受让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土地使用权受让交易所涉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公司项目和生产经营中所需土地问题,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进一步减少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受让集团公司土地使用权,同意双方签订《石嘴山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

  独立董事:刘景伟、刘永祥、高德柱刘

  20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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