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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0-12-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0-049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2010年12月7日发出的会议通知,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于2010年12月16日上午9:00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22层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部分监事、高管列席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12月1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0-051)。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保荐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也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12月1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0-052)。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保荐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也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该议案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中原“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41,877,186元。” 现修改为:“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8,317,186元。” (二)章程中原“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41,877,186股,全部为普通股。” 现修改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88,317,186股,全部为普通股。”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于2010年12月1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该议案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涟水宏达新材料有限公司现金增资的议案》。 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公司全资子公司涟水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涟水宏达”)主要产品为:纺织助剂。该产品主要功能是去除纺织物静电,提高纺织物的柔顺性和可纺性,如抗静电、柔软、抗皱等,广泛应用于纺织、毛巾、印染等,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因此,为了加快涟水宏达织物整理剂项目的建设进程,确保明年3月份可以将产品投放市场,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涟水宏达进行现金增资。增资后涟水宏达注册资本由原来的2,000万元增至5,000万元,公司以现金3,000万元完成增资事项。 五、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新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详见附件。 (一)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代)王松先生在公司三届七次董事会上提交了辞职报告,王松先生因其个人原因决定辞去其所担任的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并不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经公司董事会商议,同意王松先生辞去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同时决定指定朱恩伟先生代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待朱恩伟先生取得相关合格证书后,公司将正式聘请其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 (二)公司财务总监王云女士在公司三届七次董事会上提交了辞职报告,王云女士因其个人原因决定辞去其担任的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并不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经公司董事会商议,同意王云女士辞去其担任的财务总监的职务,同时同意聘请史仲国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任期至本届董事会期满为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议案》。 骆德平先生因个人工作调动原因,已辞去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职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维护全体股东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同意聘任李梦珂女士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李梦珂女士不再兼任公司其它职务,任期至本届董事会期满为止。李梦珂女士的简历详见附件。 七、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0年12月1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0-054)。 八、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朱恩伟先生:男,1979年2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学学历。曾任镇江宏达进出口部经理、上海东恩总经理。朱恩伟先生曾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兼副总经理。现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兼副总经理,朱恩伟先生与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朱德洪先生为父子关系。截止目前,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史仲国先生:男,1963年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经济学硕士,资深注册会计师。具有15年以上的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经验和上市公司集团财务管理经验,曾在世界500强企业罗克韦尔公司汽车事业部工作,任轻型车系统中国区财务的中国区财务总监;在迅达电梯中国任主管工厂和制造的财务总监;主导过国内上市公司的上市改造和财务规范治理。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截止目前,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简历 李梦珂女士:女,1977年8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会计师职称。曾任(焦煤集团)焦作建兴水泥有责任限公司 (国有)财务部、镇江普迪混凝土有限公司(外资)财务主管。目前任职于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长江分公司。截止公告日,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内审部门负责人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0-050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6日下午13:00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22层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郭北琼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并发表专项审核意见如下: 根据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苏公W[2010]E1270号”《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截止2010年11月30日,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设项目已投入资金54,896,943.90元。上述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相符,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54,896,943.90元。 二、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发表专项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将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25,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若募集资金项目因发展需要,实际实施进度超过目前预计,公司将随时利用自有资金及时归还,以确保募集资金项目进展。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0-054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投资标的名称:展志电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 2、投资金额和比例:公司按照展志电子截止2010年4月30日的每股净资产水平认缴其本次新增资本,即公司本次应出资1,908.888167万元,其中1,192.660046万元作为宏达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差额716.228121元计入资本公积。展志电子注册资本将增至人民币4,000万元,公司持有该公司29.8165%股权,为该公司第二大股东。 3、资金来源:自有货币资金。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达公司”)于2010年12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现将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投资事项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展志电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志电子”)成立于2008年初,为南通图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志电子”)控股56.9963%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07.339954万元。公司与展志电子全体股东于2010年12月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由公司以自有货币资金认购展志电子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1,192.660046万元。公司按照展志电子截止2010年4月30日的每股净资产水平认缴本次新增注册资本,即公司本次应出资人民币1,908.888167万元,其中1,192.660046万元为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差额716.228121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增资后展志电子注册资本将增至人民币4,000万元,其中公司持有该公司29.8165%股权;图志电子持有该公司40.0020%股权。公司成为展志电子的第二大股东。 (2)董事会审议投资议案的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10 年12月16日审议了《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议案》,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该议案的子议案《关于公司对展志电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投资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3)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公司合作方介绍 除公司本身以外的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介绍如下: (一)南通图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如皋市下原镇邹庄村二十八组 法定代表:成兵 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电子按键、模具的研发、生产、销售。 (二)自然人股东 1、高永军:中国国籍,身份证号:320625********3217; 2、李国江: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510281********4810; 3、陈爱华: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20623********5837; 4、林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20103********65616; 5、成华: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20625********0286; 6、张翠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20625********292X; 7、沙洪兵: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20624********8838; 8、金秀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20624********8829; 9、刘建: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20623********37653; 10、成克强: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10105********1599; 11、朱恩俊: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21182********0051; 12、陈晓晖: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330624********0014;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本次投资标的为展志电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 1、出资方式: 公司以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展志电子本次新增注册资本1,192.660046万元。 2、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展志电子科技(南通)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07.339954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2,807.339954万元人民币 住所:江苏省如皋市下原镇工业集中区邹庄村 法定代表人:沈陈鹏 营业期限:自2006年12月19日至2056年12月18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生产芯片、按键、模具、手机IO塞、USB塞,销售自产产品(凡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的,取得专项许可手续后经营)。 截止2009年12月31日,展志电子资产总额4,825.830097万元, 负债总额2,142.503929万元,所有者权益2,683.326188万元,净利润-300.796489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截止2010 年4 月30 日,展志电子资产总额8,718.044657 万元, 负债总额5,722.556805 万元,所有者权益2,995.487852 万元,净利润65.803453万元。(上述数据经江苏众天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3、展志电子增资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1)增资前展志电子股本结构如下:
(2)增资后,展志电子股本结构如下:
四、对外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对外投资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根据协议约定,展志电子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807.339954万元增加至人民币4,000.00万元,新增出资1,192.660046万元由宏达公司全额认缴。 2、董事会成员的委派及构成:展志电子原有股东同意在完成本次增资扩股后由宏达公司委派两名董事进入展志电子的董事会,原有股东共委派三名董事进入展志电子的董事会。 3、根据协议约定,展志电子的原有股东承诺在协议签订后尽快通过展志电子公司的股东大会,完成向有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一切必备手续,尽快使宏达公司股东地位确立。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投资目的 (1)展志电子所处行业是公司的下游行业,公司对其投资有利于消化公司主营产品高温硅橡胶; (2)海外按键类上市企业主要分布在台湾、新加坡、韩国等,目前全球第三世界国家手机市场处于高速普及阶段,国际一流手机企业面临巨大成本压力,企业纷纷把按键订单从日本、韩国转移至中国大陆,国内手机企业如中兴通讯等纷纷扩展海外市场,使国内按键企业面临空前的发展机会,展志电子主要经营团队在按键行业从业十几年,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经验,从2010年开始企业进入高速成长阶段,销售和利润均有显著增长。 2、存在的风险 一方面,展志电子所处的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具有一定的劳资上涨的风险;另一方面,触摸屏技术的发展对电子按键行业有一定的影响。公司对其投资可以取得一定的收益。 3、对公司的影响 如果公司能够顺利进入高温硅橡胶的下游行业,则能有效地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为公司带来一个新的发展契机,并将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六、备查文件 1、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增资扩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0-051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491号)文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64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0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9,850,8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7,482,23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2,368,57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苏公W(2010)B123号《验资报告》。 二、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投入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设项目。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以前,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截止2010年11月30日,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合计54,896,943.90元,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苏公W[2010]E1270号《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三、具体置换方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拟用募集资金54,896,943.90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54,896,943.90元,并在本次公告后一个月内完成。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且符合置换募集资金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规定。 四、公司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单国荣先生、罗晓文先生、郭宝华先生对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我们对公司用募集资金54,896,943.90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 1、截止2010年11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金额为54,896,943.90元; 2、根据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公W(2010)E1270号”《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截止2010年11月30日,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计人民币54,896,943.90元。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一致,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3、本次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利益需要,预先投入数额经过专业会计师专项鉴证,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54,896,943.90元。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行为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支出,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保荐人意见 公司保荐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该事项发表意见如下:经核查,平安证券认为,宏达新材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经其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上述预先投入资金事项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专项审核,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平安证券同意宏达新材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认为:根据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苏公W[2010]E1270号”《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截止2010年11月30日,7万吨/年有机硅材料扩建设项目已投入资金54,896,943.90元。上述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相符,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54,896,943.90元。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0-052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491号)文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64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0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99,850,8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7,482,23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2,368,57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苏公W(2010)B123号《验资报告》。 二、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状况及公司发展计划,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一部分暂时处于闲置状态。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遵循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降低公司的财务成本,减少财务支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25,000.00 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为300万元。 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高风险投资情况。同时公司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高风险投资。 三、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认为:宏达新材本次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经其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能够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平安证券同意宏达新材本次以闲置募集资金25,00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自宏达新材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单国荣先生、罗晓文先生、郭宝华先生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将闲置的25,0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且补充流动资金金额占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大于10%,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公司将闲置的25,000万元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以下条件:第一,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二,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第三,本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没有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第四,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没有超过6个月。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这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并不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减少财务费用支出,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认为: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将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25,000万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若募集资金项目因发展需要,实际实施进度超过目前预计,公司将随时利用自有资金及时归还,以确保募集资金项目进展。 特此公告。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10-053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12月1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所形成的《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定于2011年1月4日召开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将本次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1 年1月4日(星期二)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1年1月3日-2011年1月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1月4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1月3日下午15:00 至2011年1月4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四)股权登记日:2010 年12月30日 (五)召开期限:半天 (六)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七)采用网络投票的投票规则: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 具体规则为: 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如果同一股份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如果同一股份通过交易系统或互联网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八)本次会议出席对象 1、2010 年12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九)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将发布一次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催告通知,时间为2010 年12月30日。 二、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议案名称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二)披露情况: 上述《议案》内容请详见2010年12月1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上的《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特别强调事项: 公司股东就采用网络投票的议案既可参与现场投票,也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三、本次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登记。 2、法人股股东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登记。 3、股东可用传真和信函方式登记。授权委托书必须至少提前24 小时送达或传真到会议地点。传真和信函请标明“股东大会”字样。 (二)登记地点: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三)登记时间:2010 年12月30日8:30-11:30,13:00-17:00; 2010 年12月31日8:30-11:30,13:00-17:00。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1月4日上午9:30 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362211;投票简称:宏达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输入证券代码“362211”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100.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一,2.00元代表议案二,以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具体如下表:
注:A、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包括议案的子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投票。 B、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为有效意见,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3)在“委托数量”项下,表决意见对应的申报股数如下: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5)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请登录网址:http://www.szsc.cn 或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后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 前发出的,当日下午13:00 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 后发出的,次日方可使用。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在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挂失后可重新申请,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咨询电话:0755-83239016。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1月3日下午15:00 至2011年1月4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查询投票结果的操作方法 (1)股东可在完成投票当日下午6 点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页,使用“投票查询”功能查询个人的投票结果。 (2)查询投票结果时需要输入投票时使用的证券账户号并输入“服务密码”,此“服务密码”与互联网投票时使用的“服务密码”为同一密码,未申请“服务密码”的股东请在使用该功能前提前申请。 (3)“服务密码”功能既可以查询互联网投票记录也可以查询交易系统投票记录。 五、本次会议的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1-88222923 传真:0511-88224579 联系地址: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扬中市明珠广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邮政编码:212200 联系人:朱恩伟 电子邮箱: zew@hongda-chemical.com (二)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费用自理。 (三)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另行通知。 六、备查文件 1、《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附:回执及授权委托书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回 执 截止2010年 月 日,我单位(个人)持有“宏达新材”(002211)股票 股,拟参加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账户: 股东名称(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授 权 委 托 书 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本人)出席江苏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该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如下:
特别说明事项: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多项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多项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1)委托人名称或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2)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3)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4)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 5)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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