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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0-12-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C11版)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市德高汇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四维

股票代码:60014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市益峰源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集浩大厦A-1708室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集浩大厦A-1708室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0年12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0年12月15日与深圳市德高汇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该协议书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的上海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500万股股份以协议方式转让予深圳市德高汇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次转让完成后,深圳市德高汇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为上海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深圳市益峰源实业有限公司由上海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变为第三大股东。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益峰源深圳市益峰源实业有限公司
四维控股上海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德高汇盈深圳市德高汇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上海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份转让合同益峰源与德高汇盈于2010年12月15日签署的关于四维控股之股份转让合同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协议转让益峰源将持有的四维控股2500万股(占总股本6.62%),转让给德高汇盈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深圳市益峰源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集浩大厦A-1708

法定代表人:刘凯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注册号码:440391102948403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计算机产品开发及相关技术服务: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经营期限:2002年8月23日至2012年8月23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440300741238509

主要股东:刘凯、杨朝礼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集浩大厦A-1708 室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黄 淑董事中国深圳
谢 川董事中国深圳
刘 凯董事中国深圳

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之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本次股份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四维控股的第三大股东。

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自本合同履行完成后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解除限售的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减持所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目前,益峰源为四维控股的第二大股东,持有四维控股7152.31万股,占四维控总股本的18.94%。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益峰源持有四维控股股份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益峰源持有四维控股股份7152.31万股,占四维控股股份总数的18.94%。

本次权益变动后益峰源持有四维控股股份4652.31万股,占四维控股股份总数的12.32%。

二、本次转让简要内容

(一)本公司与德高汇盈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主要内容

1、基本内容

深圳市德高汇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协议受让深圳市益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所持上市公司——上海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500万股股票,占股本总额的6.62%。

2、转让对价及支付方式

本次股份转让的对价为现金,通过交易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将本合同项下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确定为每股2元,所需资金总额为5,000万元。

按照《股份转让合同》约定,本此协议签署之日起15日内,德高汇盈将一次性全额支付股权收购价款。

(3)生效条款安排如下:

√经甲方和乙方同意,自甲方和乙方签署并经有权部门批准之日起对甲乙双方发生约束力;

√甲乙双方应以谨慎态度保证自身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的要求,以使本合同项下股份转让合法、有效地进行;

√甲乙双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要求向证券管理机构和其它主管部门办理本合同项下标的股份转让的报批手续;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并对本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对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以书面的形式作出。

(二)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限售股,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其他第三方权利限制的情况。并且,根据《股份转让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本公司保证标的股份在向受让方过户时未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自股份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前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买卖四维控股股票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存在自股份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买卖四维控股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益峰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2010年12月15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益峰源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益峰源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益峰源和德高汇盈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山新路127号
股票简称*ST四维股票代码60014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市益峰源实业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集浩大厦A-1708 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 7152.31万股 持股比例: 18.9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 4652.31万股 变动比例: 12.32%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深圳市益峰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2010年12月15日

上海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ST四维

股票代码:60014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兴路1号

通讯地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兴路1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0年12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0年12月15日与深圳市德高汇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该协议书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的上海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500万股以协议方式转让予深圳市德高汇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次转让完成后,深圳市德高汇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为上海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由上海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变为第二大股东。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金创业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四维控股上海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德高汇盈深圳市德高汇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上海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股份转让合同中金创业与德高汇盈于2010年12月15日签署的关于四维控股之股份转让合同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协议转让中金创业将持有的四维控股2500万股(占总股本6.62%),转让给德高汇盈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注册资本:18590万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注册号码:630000200009870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高新技术开发和投资、资产委托管理、基金研究、投资咨询、财务顾问、其他对外投资、贸易(以上经营国家规定的除外)

经营期限:2004年5月27日至2024年5月27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633201757401551

主要股东:张伟、田大鹏

通讯地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兴路1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职务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张 伟董事中国青海省西宁市
田大鹏董事中国青海省西宁市
蒋玉文董事中国青海省西宁市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本次股份转让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变更为为四维控股的第二大股东。

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自本合同履行完成后且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解除限售的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减持所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目前,中金创业为四维控股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四维控股7317.90万股,占四维控总股本的19.38%。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中金创业持有四维控股股份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中金创业持有四维控股股份7317.90万股 ,占四维控股股份总数的19.38%。

本次权益变动后中金创业持有四维控股股份4817.90万股,占四维控股股份总数的12.76%。

二、本次转让简要内容

(一)本公司与德高汇盈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主要内容

1、基本内容

深圳市德高汇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协议受让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所持上市公司——上海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500万股股票,占股本总额的6.62%。

2、转让对价及支付方式

本次股份转让的对价为现金,通过交易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将本合同项下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确定为每股2元,所需资金总额为5,000万元。

按照《股份转让合同》约定,本此协议签署之日起15日内,德高汇盈将一次性全额支付股权收购价款。

(3)生效条款安排如下:

√经甲方和乙方同意,自甲方和乙方签署并经有权部门批准之日起对甲乙双方发生约束力;

√甲乙双方应以谨慎态度保证自身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的要求,以使本合同项下股份转让合法、有效地进行;

√甲乙双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要求向证券管理机构和其它主管部门办理本合同项下标的股份转让的报批手续;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并对本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对本合同的修改和补充以书面的形式作出。

(二)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说明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限售股,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其他第三方权利限制的情况。并且,根据《股份转让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本公司保证标的股份在向受让方过户时未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自股份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前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买卖四维控股股票的行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存在自股份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买卖四维控股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2010年12月15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中金创业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中金创业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中金创业和德高汇盈签署的《股份转让合同》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四维国创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山新路127号
股票简称*ST四维股票代码60014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兴路1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 7317.90万股 持股比例: 19.38%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 4817.90万股 变动比例: 12.76%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201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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