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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77 证券简称:御银股份 公告编号:2010-047号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12-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962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4,124.25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94,91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2,007,809.49元,实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可使用资金为472,902,190.51元。2009年10月21日,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华德验字[2009]102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北支行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连同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统称"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御银ATM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商业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人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能,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和查询。保荐人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锋、李震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商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人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商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商业银行按月(每月5个工作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商业银行应保证对帐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商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商业银行。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人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2月2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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