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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12 证券简称:三泰电子 公告编号:2010-045 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12-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12月4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19日9:30时在四川省成都市蜀汉路522号成都格林威斯汀酒店六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补建先生主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43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机构代表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聘任周友苏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至第二届董事会结束。周友苏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同意票57,4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三泰电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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