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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编号:2010-001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12-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580号"文核准,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9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43.2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080.00万元,扣减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454.06万元。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11月25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苏公W[2010]B125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已分别存放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账号为3200171663605251031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账号为08847808092001)。公司并已按有关要求与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等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主要为: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两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公司建设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2001716636052510315,截止2010年12月17日,专户余额为31,39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2,000吨/年氯氰菊酯、800吨/年高效氯氰菊酯、1,000吨/年氯菊酯、50吨/年高效氯氟氰菊酯(功夫菊酯)原药及制剂搬迁技改项目"、"年产4,000吨敌草隆原药项目"和"年产500吨PPDI和1,000吨PTSI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中国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8847808092001,截止2010年12月17日,专户余额为44,065.8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8,000吨乙酰甲胺磷原药及制剂技改项目"、"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和本次发行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保荐机构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甄新中、夏志强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按协议的相关要求向公司、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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