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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0-12-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83 股票简称:三环股份 公告编号:2010-044 关于召开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能源”或“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2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现将会议的有关事项提示公告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0年12月27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0年12月26日—2010年12月2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2 月27 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2月26日下午15:00至2010年12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股权登记日:2010年12月20日 5、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0年12 月20日(股权登记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会议见证律师。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98号光明万丽酒店三楼会议厅。 二、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将审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提交的下列议案: 1、采取累积投票方式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韩慧芳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尹光志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需经深交所审核无异议方能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2、审议《关于变更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审议《关于投资设立湖北新能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议案》; 4、审议《关于投资设立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5、审议《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三、现场会议参加办法 1、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件(股东代理人请持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法人股东请持股东账户卡、法人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代理人请持股东账户卡、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于2010年1 2月23日至2010年12月24日上9:00--12:00,下午14:00--17:00到本公司证券法律部办理登记手续。股东也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信函或传真应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信函以邮戳为准)。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2、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3、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好相关证件,以便登记入场。 四、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2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360883 ,投票简称:三环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 (1)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相关股东会议议案序号,100.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项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具体如下表:
注:对于“议案1”中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1.00元代表对“议案1”中的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1.01元代表“议案1”中的子议案(1),1.02元代表“议案1”中的子议案(2)。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分非累积投票制议案和累积投票制议案两种情况申报股数。 ① 非累积投票制议案:议案(2)、(3)、(4)、(5)为非累积投票制议案,股东按如下申报股数: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② 累积投票制议案:议案(1)为累积投票制议案,对应每一决表决,股东输入的股数为其投向该候选人的票数。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选举票总数为其持有的股数与2的乘积。股东应当以所拥有的选举票总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投向两个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独立董事候选人。 4、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5、投票举例 (1)股权登记日持有“三环股份”股票的投资者,对公司所有非累积议案投同意票,其申报如下:
(2)如某股东对议案一第1项投赞成票,第2项弃权,申报顺序如下:
(3)如某股东对议案二投反对票,对其他议案投赞成票,申报顺序如下:
6、计票规则 在计票时,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它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非累积投票制议案计票规则:在股东对“总议案”进行表决时:如果股东先对议案2至6中的一项或多项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进行表决,以股东对议案2至6中已投票表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未投票表决的议案,以对“总议案”的投票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议案2至6中的一项或多项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对“总议案”的投票表决意见为准。对有子议案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则参照上述计票规则进行统计。 累积投票制议案计票规则: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成功半日后方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后,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后,次日方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 http://wltp.cninfo.com.cn 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3、投资者进行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2 月26日下午15:00至2010年12月27 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投票结果查询 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在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六、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96号湖北能源集团证券法律部 联系电话:027-86621106 传 真:027-86621109 联 系 人:蔡忞 邮政编码:430062 特此公告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以下指示就下列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代理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注1:请根据股东本人意见决定对上述议案选择赞成、反对、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 注2:授权委托书复印、剪报均有效。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并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883 证券简称:三环股份 公告编号:2010-043号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出具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环股份”或“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简称“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已经完成,作为本次交易对象,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湖北省国资委”)、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江电力”)、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简称:“国电集团”)已作出包括但不限于持股限售、业绩补偿等方面的承诺。另外,三环集团公司(简称“三环集团”)作为本次置出资产的最终受让方的控股股东对置出资产所涉及的负债也进行了相关承诺。上述承诺已被《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简称“重组报告书”)引用,上述各方对三环股份在该报告书中引用的相关承诺内容无异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各方将严格履行在三环股份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过程中所做出的以下各项承诺: 一、 关于未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的承诺 根据相关各方2009年12月29日签署的《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三环集团公司关于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简称“《重组协议》”),三环集团对未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的承诺如下: 如三环股份在交割日前尚未就某项债务的转让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导致相关债权人在交割日后就属于置出资产中的债务向三环股份主张债权的,三环集团或三环集团指定的单位应在接到三环股份的书面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该债务项下的款项划付至三环股份指定的账户。 如因置出资产范围内的债务,或因与置出资产相关的一切未披露债务(包括或有负债)、或因与置出资产相关的诉讼、处罚、侵权、税费等造成交割日后的三环股份受到经济损失的,从该等损失被确认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三环集团或三环集团指定的单位应当向三环股份全额补偿该等损失,并将全额补偿的款项划付至三环股份指定的账户。 如三环集团或三环集团指定的单位违反上述约定给三环股份造成经济损失,三环集团或三环集团指定的单位应当全额赔偿。 截至交割日2010年10月31日,三环股份负债总额(母公司数)为110,215.72万元,已取得债权人关于债务转移同意函的金额为97,706.80万元,占三环股份2010年10月31日负债总额(母公司数)的88.65%。公司未取得同意转移的债务主要为单笔金额较小的经营性负债,其对应的债权人数量较多、变化较快、合计金额占公司债务总额的比例较小,且《重组协议》中对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函的负债已进行合理安排,公司无需取得上述债务对应的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的函。 公司已取得债务转移同意函的债务与未取得债务转移同意函的债务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该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三环集团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二、 关于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 根据《重组协议》第3.3.3条,湖北省国资委、长江电力、国电集团就本次发行中认购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如下: 湖北省国资委、长江电力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三环股份的股份;国电集团以持续拥有权益时间不足12个月的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湖北能源”)的股份认购的三环股份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以持续拥有权益时间超过12个月的湖北能源的股份认购的三环股份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该承诺仍在履行过程中,湖北省国资委、长江电力、国电集团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三、 关于对置入资产未决诉讼等或有负债进行赔偿的承诺 为保证三环股份及其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湖北省国资委、长江电力、国电集团与三环股份2009年12月签署的《重组协议》“7.2.8条 如果湖北能源及其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在交割日前的或有负债造成甲方(指“三环股份”)经济损失的,乙方(指“湖北省国资委”)、丙方(指“长江电力”)、丁方(指“国电集团”)应赔偿该等经济损失,乙方、丙方、丁方各自的赔偿金额按其在甲方本次发行中认购股份的数额占甲方本次发行股份总额的比例确定”明确作出了赔偿的承诺。 为了切实有效保证上述承诺的实现,湖北省国资委承诺: 如果湖北能源及其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在交割日前的或有负债造成三环股份经济损失,自上述事实成立后五个工作日之内,湖北省国资委按其在三环股份本次发行中认购股份的数额占三环股份本次发行股份总额的比例确定的金额履行赔偿责任;同时,自上述事实成立后五个工作日之内,若长江电力、国电集团未按其在三环股份本次发行中认购股份的数额占三环股份本次发行股份总额的比例确定的金额履行赔偿责任,则由湖北省国资委在长江电力、国电集团不履行赔偿责任的事实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代为履行。 为了切实有效保证上述承诺的实现,长江电力承诺: 如果湖北能源及其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在交割日前的或有负债造成三环股份经济损失,自上述事实成立后五个工作日之内,长江电力按其在三环股份本次发行中认购股份的数额占三环股份本次发行股份总额的比例确定的金额履行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该承诺持续有效,湖北省国资委、长江电力、国电集团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四、 关于对交纳土地出让金事宜进行补偿的承诺 评估机构对截至评估基准日(即2009年7月31日)湖北能源所属的纳入本次重组范围的42宗、宗地面积1,712,408.21平方米的划拨地进行评估时,预提了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为保证三环股份及其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湖北省国资委承诺: 湖北能源所属的划拨地变更为出让地时,按截至评估基准日湖北能源对上述划拨地拥有的权益计算,如果实际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总金额高于总预提金额,差额部分,湖北省国资委将在上述划拨地出让金交纳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向三环股份或其指定下属公司补足,补偿金额按照湖北省国资委在评估基准日时对湖北能源的持股比例确定。同时,若长江电力、国电集团未按其在评估基准日时对湖北能源的持股比例确定的金额履行赔偿责任,则由湖北省国资委在长江电力、国电集团不履行赔偿责任的事实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代为履行。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湖北能源已将该等42宗划拨地变更为出让地,且未出现需要赔偿的情形,湖北省国资委已履行完毕该项承诺。 五、 关于三环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置出资产期间损益的承诺 为了充分保证三环股份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湖北省国资委、长江电力、国电集团承诺如下: 置出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损益由三环股份原股东享有或承担,湖北省国资委、长江电力、国电集团不享有置出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盈利。 2010年12月3日,三环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置出资产过渡期间收益分配方案的议案》,将置出资产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向除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分配,即以重组前总股本(285,387,695股)为基数,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2.3899元(含税),实际分配金额68,204,805.23元。三环股份将在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两个月内实施上述分配方案。 六、 关于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票估值的承诺 截止评估基准日2009年7月31日,湖北能源持有长江证券法人股194,939,330股,评估值分别为2,545,446,033.47元;持有长源电力法人股68,498,300股,评估值分别为268,787,329.20元。 为保护三环股份中小股东的利益,湖北省国资委、长江电力承诺: (一)在三环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与湖北能源所持有的长江证券股权解除限售期孰后36个月内,若长江证券股票首次出现连续30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与湖北能源减持该等长江证券股票后的剩余股份数量之积(A)+湖北能源减持该等长江证券股票所获资金净额(B)+湖北能源所获该等长江证券分红金额(C)小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与配股成本之和(D),则自该条件触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湖北省国资委和长江电力以(D-B-C)的价款购买湖北能源减持该等长江证券股票后的剩余股份。 (二)在三环股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后36个月内,若长源电力股票首次出现连续30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与湖北能源减持该等长源电力股票后的剩余股份数量之积(a)+湖北能源减持该等长源电力股票所获资金净额(b)+湖北能源所获该等长源电力分红金额(c)小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与配股成本之和(d),则自该条件触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湖北省国资委和长江电力以(d-b-c)的价款购买湖北能源减持该等长源电力股票后的剩余股份。 (三)湖北省国资委和长江电力按重组前持有湖北能源股份的相对比例承担责任。 (四)若湖北省国资委和长江电力履行本承诺完成购买湖北能源持有的长江证券、长源电力股票,且在上述第(一)、(二)条的期限内,若三环股份提出以上述第(一)、(二)条所述价款与同期贷款利息之和的金额回购湖北省国资委、长江电力履行承诺而购买的长江证券、长源电力股票,湖北省国资委和长江电力则无条件回售给三环股份。 以上出售或回购行为分别最多只能发生一次。 同时,湖北省国资委、长江电力和国电集团承诺如下: 在三环股份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向湖北省国资委、长江电力出售或回购长江证券、长源电力股票事项时,湖北省国资委、长江电力和国电集团回避表决。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该承诺持续有效,湖北省国资委、长江电力、国电集团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七、 关于清能置业股权转让所涉税费的承诺 由于湖北能源本次转让湖北能源集团清能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清能置业”)100%股权是按照2009年7月31日的净资产评估作价,上述作价可能会高于清能置业在交割日的账面价值,故会产生如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就本次股权转让所涉税费的承担,湖北能源的全体股东即湖北省国资委、长江电力和国电集团承诺如下: 本次股权转让所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印花税)首先在置入资产于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范围内冲抵,如有不足,由湖北省国资委、长江电力、国电集团按其在评估基准日(即2009年7月31日)时对湖北能源的持股比例以现金补足。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湖北省国资委、长江电力、国电集团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八、 关于清能置业股权转让价款支付事宜的承诺 湖北鸿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鸿信公司”)拟受让湖北能源所持有的清能置业100%股权,鸿信公司以现金支付股权价款。在上述股权受让中,鸿信公司应向湖北能源支付全部股权价款,鸿信公司的股东湖北省国资委、长江电力就鸿信公司的股权价款支付义务承诺如下: 湖北省国资委、长江电力就鸿信公司的股权价款支付义务向湖北能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2010年9月,鸿信公司已以现金方式全额支付了上述股权转让款。截至本公告签署日,湖北省国资委、长江电力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 九、 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为保证与三环股份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上的独立,三环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的控股股东湖北省国资委出具了《关于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一)保证人员独立 1、保证三环股份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三环股份的财务人员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2、保证三环股份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完全独立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保证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三环股份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2、保证三环股份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且资产全部处于三环股份的控制之下,并为三环股份独立拥有和运营。 3、保证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有三环股份的资金、资产;不以三环股份的资产为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 (三)保证财务独立 1、保证三环股份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三环股份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三环股份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帐户。 4、保证三环股份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承诺人不违法干预三环股份的资金使用调度。 5、不干涉三环股份依法独立纳税。 (四)保证机构独立 1、保证三环股份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三环股份内部经营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三环股份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保证业务独立 1、保证三环股份的业务独立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三环股份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3、保证本承诺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干涉三环股份的业务活动。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该承诺持续有效,仍在履行过程中。 十、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长江电力、国电集团于《重组协议》中承诺如下:在本次交易完成后,长江电力、国电集团及该两方下属全资和控股企业应规范和减少与三环股份的关联交易。如长江电力、国电集团及该两方下属全资和控股企业与三环股份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遵循公平、公允、合法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三环股份及三环股份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该承诺持续有效,仍在履行过程中。 十一、关于标的资产盈利预测的承诺 为保障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2010年9月16日,三环股份与湖北省国资委、长江电力、国电集团共同签署了《关于业绩补偿的协议》,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0年4月30日为基准日出具的亚超评报字(2010)第[10051]号《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的盈利预测数据以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2010年4月30日为基准日出具的大信审字(2010)第2-0459号《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关于2010年度1月1日至4月30日湖北能源实现的净利润作为业绩补偿的参考数据。根据上述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置入资产2010年1月至4月经审计的净利润为251,867,116.56元,2010年度5月至12月净利润预测为324,742,206.97元,则2010年度净利润预测合计为576,609,323.53元(含2010年度1月至4月经审计的净利润);2011年度和2012年度净利润预测分别为558,660,770.71元、605,186,836.73元。 各方一致同意,2010年度、2011年度、2012年度置入资产的实际净利润额以三环股份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置入资产相应年度的净利润数额为准。 湖北省国资委、长江电力、国电集团承诺:置入资产未实现2010、2011、2012年盈利预测数额时,就实际净利润与盈利预测数额的差额款,湖北省国资委、长江电力、国电集团将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持有湖北能源的股权比例,在三环股份当年年度报告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等合法方式向三环股份补足。 截至本公告签署日,该承诺持续有效,湖北省国资委、长江电力、国电集团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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