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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天广消防 证券代码:002509 公告编号:TGG-2010-04TitlePh

天广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12-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福建天广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513号文核准,于2010年11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0.19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475万元,扣除证券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人民币2,31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60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由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5日出具的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020180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规则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明确了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有关事项。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及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支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柳城支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 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人民币账户,并会同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与上述三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分别签订了《福建天广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情况:

  1、公司已在中国民生银行泉州清濛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303014210001601,截止2010年12月20日,专户余额为34156万元。此专户仅用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该部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4156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0月21日,其中一年期存款5000万元,半年期存款为5000万元,七天通知存款为23605万元,协议存款551万元。

  2、公司已在兴业银行成功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6560100100125298,截止2010年12月20日,专户余额为10026.24万元。此专户仅用于公司气体自动灭火系统及研发中心和检测试验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0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1月11日,期限为七天通知存款。

  3、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安柳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50201040006650,截止2010年12月20日,专户余额为4000万元。此专户仅用于公司消防水炮灭火系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4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0月31日,期限为七天通知存款。

  公司承诺上述各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其对应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广发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储存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晓芳、徐子庆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储存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储存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储存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储存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储存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储存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该募集资金专户储存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储存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储存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广发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广发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 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天广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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