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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0-12-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558 股票简称:莱茵置业 公告编号: 2010-058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股份 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49,449,862股,占总股本比例为13.34%。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0年12月27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1)资产置换 第一大股东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莱茵达集团”)将其拥有的仪征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仪征公司”)44%股权、扬州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扬州公司”)16%股权与公司的无形资产─档口使用权(建筑面积为4491.1718平方米)进行置换;在置换完成后十年内,莱茵达集团不转让或处置该档口使用权,并继续委托莱茵置业经营和管理,所得收益全部归属莱茵置业所有。 (2)股份对价 非流通股股东共送出10,100,875股,截止2006年4月1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流通股获付2股股份。 (3)追加对价安排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若仪征公司和扬州公司出现下面情况,则莱茵达集团将向流通股股东追送500万股莱茵置业股份,限追送一次。 A、置换入的仪征公司44%股权和扬州公司16%股权合计所产生的经审计后净利润在2006年低于500万元; B、上述两项股权2007年、2008年两年经审计后合计净利润数低于1300万元,即2006年、2007年、2008年三年经审计后合计净利润数低于1800万元; C、若仪征公司和扬州公司2006年、2007年或2008年财务报告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以外的审计意见。 追送股份对象为:触发追送股份条件年度的公司年度报告公告日后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持有股份的高管人员及所有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公司董事会将在触发追送股份条件年度的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执行承诺人的追送股份承诺。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莱茵置业”、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于2006年4月3日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2006年4月19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0年12月27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49,449,862股,占总股本比例为13.34%;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莱茵置业相关股东履行了其在股改中所做出的承诺,莱茵置业董事会提出的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申请符合《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七、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5、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处置意图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如果计划未来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控股股东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八、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3、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处置意图的承诺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22日 股票代码:000558 股票简称:莱茵置业 公告编号: 2010-059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定向增发限售股股份 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95,000,000股,占总股本比例为52.59%;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0年12月27日。 一、定向增发方案的情况概述 1、股份变动原因 2007年1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证监公司字[2007]207号文,核准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置业”)发行股份购买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茵达集团”)的相关资产。 发行股份对象为莱茵达集团,发行价格为4.41元/股,发行数量为13,000万股。莱茵置业以发行股份为对价购买莱茵达集团的房地产资产,即扬州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32.16%股权、南通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90%股权、扬州莱茵西湖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扬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杭州莱茵达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5%股权、南京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和嘉兴市东方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45%股权,莱茵达集团对南京莱茵达置业有限公司的147,025,513.88元其他应付款改由莱茵置业承担。上述标的公司均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原莱茵达集团持有的上述标的公司股权已全部过户登记在莱茵置业名下,莱茵置业和莱茵达集团已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办理完毕资产交割手续。 2007年12月25日,莱茵置业向莱茵达集团发行的13,000万股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手续。 2、股份变动涉及的有限售条件股份情况及承诺 莱茵达集团承诺莱茵置业向莱茵达集团发行股份完成后,莱茵达集团所持有的全部162,966,575 股股份(包括发行前莱茵达集团已持有莱茵置业的32,966,575 股股份以及发行新增之130,000,000 股股份)自新增股份之股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予转让。 3、定向发行股份股权登记完成日:2007年12月25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0年12月27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195,000,000股,占总股本比例为62.59%;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五、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4、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处置意图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计划在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出售股份达到5%及以上;如果计划未来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公司解除限售流通股,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控股股东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六、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处置意图的承诺 莱茵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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