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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6 证券简称: *ST南方 公告编号:2010-063TitlePh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资产被查封的公告

2010-12-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2009]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00《查封通知书》,该院依据其[2009]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对本公司执行相关的资产查封事项,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起因、案由

  本公司的前身广西斯壮股份有限公司出于2001年中期业绩的压力,于2001年5月将持有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管燃气公司")80%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以6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虚假转让给深圳市威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特公司")。

  2006年10月27日,在本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威特公司将标的股权以60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上海新华闻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闻公司")。在转让该股权的同时,威特公司和南管燃气公司分别向新华闻公司出具了《承诺担保书》:威特公司承诺如果标的股权存在任何瑕疵而被第三人追索,致使新华闻公司持有的标的股权灭失的,在新华闻公司和威特公司持有南管燃气公司股权期间,南管燃气公司净资产增值的80%归新华闻公司所有;南管燃气公司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2007年1月,本公司就南管燃气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本公司将标的股权转让至威特公司的行为无效,标的股权为本公司所拥有。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审理判决,支持本公司的请求,由新华闻公司和威特公司将标的股权返还给本公司。新华闻公司和威特公司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审理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南宁中院的原判。

  有关南管燃气公司80%股权转让纠纷案的诉讼及判决的详细情况请查阅本公司分别于2006年11月7日、2008年1月5日、2008年4月19日和2009年7月23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相关公告的内容(公告编号分别为:2006-032号、2008-001号、2008-017号和2009-030号。

  在广西高院对上述标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后,本公司依法收回了南管燃气公司80%的股权。但新华闻公司认为:根据广西高院的终审判决,其应将标的股权返还给威特公司并由威特公司返还给本公司,与此同时,其与威特公司对南管燃气公司经营了八年,标的股权已大幅增值,本公司应向其支付标的股权增值款。据此新华闻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如下诉讼请求:

  判令本公司向其补偿南管燃气公司股权增值款共计164,764,138.49元,威特公司、南管燃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上述新华闻公司追索股权增值款纠纷案的详情请查阅本公司于2009年10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登载的相关公告内容(公告编号为:2009-039号)。

  (二)新华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法院的相关裁定

  在深圳中院审理新华闻公司提起的股权增值款纠纷诉讼期间,新华闻公司向该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本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65629759.18元为限的财产。

  深圳中院受理了该财产保全申请以[2009]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

  1、查封、冻结被告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165629759.18元为限。

  2、查封、冻结担保人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20%的股权。

  二、本公司的财产被查封情况

  深圳中院依据(2009)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公司发出了《查封通知书》,对本公司执行下列事项:

  1、冻结本公司持有的昆明市南方米粉有限责任公司90%的股权。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65629759.18元为限。冻结期限二年,从2010年6月30日至2012年6月29日止。

  2、冻结本公司持有的广西南方米粉有限责任公司48.76%的股权。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65629759.18元为限。冻结期限二年,从2010年9月26日至2012年9月25日止。

  3、冻结本公司持有的广西容县南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92.39%的股权。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65629759.18元为限。冻结期限二年,从2010年9月27日至2012年9月26日止。

  4、冻结本公司持有的广西南方食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65629759.18元为限。冻结期限二年,从2010年9月27日至2012年9月26日止。

  目前,深圳中院已对上述查封、冻结事项执行完毕,本公司持有上述四家子公司的股权已被冻结。

  三、裁定执行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本次深圳中院查封了本公司持有的四家子公司股权,查封期间,本公司无法对上述股权进行处置,但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没有影响。

  2、本公司已会同律师积极应诉,争取将本次诉讼对本公司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3、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本次重大诉讼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的情况。

  四、其他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深圳中院尚未对上述股权增值款纠纷案作出判决,除此之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深中法民二第100《民事裁定书》、《查封通知书》。

  特此公告。

  广西南方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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