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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0-12-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赎回公司人才激励基金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6号《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现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用公司人才激励基金(属公司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本公司拟于2010年12月28日通过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赎回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8972914.77份,赎回费用按照该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或更新公告的有关规定支付。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请:

  本公司网址:http://www.gtja-allianz.com,http://www.vip-funds.com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8年10月22日成立。截止到2010年12月22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098元,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为1.408元,已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2,794,294.7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2010年12月22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实施分红,现将分红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分红方案

  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本基金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人民币0.5元。

  二、分红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息日:2010年 12月28日

  2、红利分配日:2010年12月29日

  3、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现金红利将按2010年12月29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

  三、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红利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0年12月29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将于2010年12月30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0年12月31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3、冻结基金份额的红利发放按照《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3、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人,其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当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本基金分红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相关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10年12月28日)最后一次选择或更改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到相关销售网点查询分红方式;若希望更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前到相关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对于未在权益登记日之前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

  3、本次分红不会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降低本基金的投资风险或提高本基金的投资收益。

  4、因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七、咨询办法

  1、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gtja-allianz.com,http://www.vip-funds.com。

  2、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3、本基金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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