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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0075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的公告 2010-12-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所聘请的保荐机构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根据有关规定,海通证券对公司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的持续督导期至2011年12月31日止。 2010年11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增发"),该议案于2010年11月26日经公司201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20日,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签订了《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暨保荐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承销保荐协议》"),聘请广发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增发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基本情况如下: 1、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3、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4、注册资本:2,507,045,732元 5、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有效期至2012年8月24日止)。 广发证券指定张新强先生、罗斌华先生担任公司本次增发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本次增发的相关工作及本次增发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2010年12月20日公司与海通证券签订了《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保荐工作终止协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海通证券对公司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的持续督导义务解除。 根据公司与广发证券签订的《承销保荐协议》,广发证券对公司的保荐期间及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司本次增发的申请材料上报至中国证监会时起至公司本次增发完成发行并上市之后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并于2010年12月20日起承担公司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的持续督导工作。广发证券委派张新强先生、罗斌华先生承接公司2009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持续督导工作。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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