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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新都酒店 股票代码:000033 公告编号:2010-12-24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0-12-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及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我司起诉我司原副董事长黄振汉先生及黄振汉关联方北京利业行有限公司、北京置业行有限公司、深圳峰景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统一简称"被告方")要求共计赔偿我司投资损失73,283,563.06元一案的进展情况。 我司于1995年对外投资北京"利生项目",在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黄振汉先生的积极运作下,新都公司形成了委托北京利业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信托方式持有利生大厦项目的局面,实质上我司对"利生项目"既无所有权也无法行使租赁权,多年来未收到相应的租金。2005年年底,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共计赔偿我司投资损失73,283,563.06元,该案件于2006年3月20日法庭审理后,一直没有审理结果。 为了加快解决历史诉讼问题,避免公司继续支付大额诉讼费用和缓解公司资金紧张的局面, 经过法院调解,公司在2008年四月份与各被告、以及第三方京泰实业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确定以人民币3500万元总额转让公司享有的北京王府井大街201号利生大厦项目6-9层60%的投资权益,并约定2008年内全部支付完毕。 截止2008年年末,公司实际收到合计人民币2350万元;之后,被告方、第三方以金融危机爆发导致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以及利生项目存在历史遗留应补交土地费用为由,一再拖欠对我司剩余资金的支付;我司多次催收,敦促其履行和解义务,2010年5月6日对方支付我司资金80万元,2010年12月23日,对方支付剩余的1070万元人民币,至此,公司已经收回该案达成和解的人民币3500万元,本案至此彻底了结。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到目前,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上述诉讼可能对公司利润或资产的影响 2006年因诉讼时间较长而未有诉讼结果,公司对该部分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全额计入预付帐款,并计提了90%的坏帐准备,帐面净值调整为:7,628,356.31元。 2008年收款2350万元,据此结转相关账务产生收益15,871,634.69元。 2010年内收到的余款1150万元将增加公司本年的营业外收入,有利于公司弥补主营业务产生的亏损,增加公司盈利。 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公司预测本年度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预计亏损1350万元,该部分营业外收入的增加可能导致上市公司2010年度盈利,但具体是否盈利和具体数字还将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如本年度结束后公司实际业绩与第三季度时预测业绩产生较大差异的,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深中法民四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 2、银行收款证明;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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